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B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C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 D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正解 C — 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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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判決的上訴途徑與其準用的簡易訴訟程序規定。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237-9 條第 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被準用的規定裡,處理見解統一的是同法第 235-1 條第 1 項的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而不是由高等行政法院決定准不准上訴,(C) 把移送寫成許可,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準用該項,本項正確。
- (B)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項正確。
- (C)
《行政訴訟法》第 235-1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該項寫的是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本項卻寫成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許可,本項錯誤。
- (D)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準用該項,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準用哪些條文;
- 第二步,逐一比對選項所述與被準用條文的內容;
- 第三步,找出敘述與條文不合的那一項,本題落在把移送寫成許可的 (C)。
記憶點
交通裁決上訴準用簡易程序,見解統一是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不是許可上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程序的定位。《行政訴訟法》第 237-9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自成一章,缺漏處回到簡易訴訟程序;同法第 237-9 條第 3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抗告與再審另有準用來源。
二、第一審的管轄與被告。《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逕向兩字說明這一類事件不經訴願;同法第 237-2 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管轄法院有四種連結因素可選。
三、上訴的限制。準用之後,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受到的限制,依序是上訴審為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理由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據、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行政訴訟法》第 236-1 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其下各款要求表明原裁判所違背的法令與具體事實,違背法令的主張因此要具體到條文。
四、見解統一的機制。《行政訴訟法》第 23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移送的裁定不能爭執;同法第 235-1 條第 3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訴訟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發回之後不得再移送,這一組設計的重點在職權移送,與當事人聲請許可是不同的機制,本題 (C) 就是在這裡設陷阱。
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常見的變形,是把上訴審法院改成最高行政法院,或把不得上訴的第二審裁判改成得上訴。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