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之必要者,債務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以下停止執行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2. B撤銷訴訟判決確定後,如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3. C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4. D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

正解 D —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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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停止執行、執行名義,以及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受理法院。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債務人異議之訴,落在該條所稱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該條處理的是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不是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程序,本項張冠李戴。

  2. (B)

    《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該項的執行名義是命給付的裁判,本項卻拿被維持的行政處分當執行名義,本項不合。

  3. (C)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就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執行名義所適用的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本項寫成一律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漏掉了高等行政法院那一半,本項不合。

  4. (D)

    第三人異議之訴屬於該條所稱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分辨停止的對象是處分的執行還是裁判的強制執行,再看執行名義是不是命給付的裁判,最後看訴訟種類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其他強制執行訴訟,本題落在最後一格的其餘類型。

記憶點

債務人異議之訴留在行政法院,第三人異議之訴走普通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強制執行的入口。《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是確定的命給付裁判;同法第 305 條第 4 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和解與部分裁定也可以是執行名義。

二、執行的實施與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準用的對象取決於執行機關是誰;同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這一項處理的是囑託代為執行的異議。

三、停止執行的定位。《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這一項的時點在行政訴訟繫屬中,對象是原處分或決定,與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程序不是同一件事,本題 (A) 錯在這個接點。

四、受理法院的分流。《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把強制執行相關訴訟分成兩組,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執行名義所適用的程序分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則由普通法院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落在後面那一組,這就是本題 (C) 與 (D) 的分辨點。

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本考點常見的變形,是把第三人異議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對調,或把囑託代為執行的異議與異議之訴混在一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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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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