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1. A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2. B甲得不經訴願逕行提起確認不公開之決定係屬違法之訴訟
  3. C甲得提起確認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訴
  4. D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撤銷之訴

正解 A — 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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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後的救濟程序與訴訟類型。

正解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拒絕提供是對依法申請案件的駁回,救濟途徑是先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的申請遭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於訴願未獲救濟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項正確。

  2. (B)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甲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因補充性而不得提起,本項不合。

  3. (C)

    甲要的是機關作成提供資訊的處分,而不是確認一個請求權存在,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的補充性,本項不合。

  4. (D)

    撤銷之訴只能除去拒絕的決定,並不能使甲取得資訊;《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的課予義務訴訟才能請求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本項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有依法申請的案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給了申請權;
  2. 要件二,機關予以駁回;
  3. 要件三,經依訴願程序;
  4. 三者具備即該當《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的課予義務訴訟。

記憶點

申請被駁回,先訴願再課予義務訴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請求權的來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依申請提供是本法給人民的請求權基礎;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機關對申請要作成准駁決定,這個決定就是行政處分。

二、拒絕的實體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其下各款包含國家機密、偵查追訴、內部擬稿、營業秘密等情形;對外貿易談判資訊常涉及其中的機密或談判利益,但實體上能不能拒絕,與程序上應走哪一條救濟途徑是兩個問題,本題問的是後者。

三、訴訟類型的選擇。《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機關不作為走第 1 項,機關駁回走第 2 項,本題屬於後者。

四、易混淆制度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這一條說明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都會是審理者,也呼應了本題先訴願、後行政訴訟的兩階段設計。

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駁回改成機關逾期不為准駁的決定,此時改走《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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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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