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1. A公職候選人提起之選舉無效訴訟
  2. B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
  3. C請求撤銷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之罰鍰處分
  4. D請求撤銷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作出之免職處分

正解 D — 請求撤銷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作出之免職處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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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範圍,以及四種爭議各自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對所屬公務員作成的免職處分,是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不服者於復審程序後循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選舉無效訴訟正是該條所稱法律別有規定的情形,由普通法院受理(其管轄規定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本項不合。

  2. (B)

    國家賠償訴訟的審判權在普通法院,其起訴要件與程序由國家賠償制度自行規定(其程序規定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本項不合。

  3.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的罰鍰處分,救濟途徑是向法院聲明異議並由普通法院裁定(其救濟程序詳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本項不合。

  4. (D)

    免職處分是行政處分,其爭議屬公法上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問這是不是公法上爭議,再問有沒有法律把它撥給普通法院。
  2. 選舉罷免、國家賠償、社會秩序維護三種爭議都有另外的管轄安排,只有免職處分留在行政法院的審判權範圍內。

記憶點

公務員的免職處分,是走行政訴訟的那一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審判權的分配原則。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分界,看的是爭議的公法或私法性質,以及有沒有法律把某類公法爭議另外撥給普通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條把原則與例外寫在同一句裡,也解釋了為什麼選舉無效訴訟反而不在行政法院。

二、免職處分的性質。免職處分由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作成,對特定公務員直接發生喪失身分的法律效果,是單方的公權力措施。《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該條處理的是另一種損害填補,與免職處分的撤銷救濟分屬兩事,本題問的是後者。

三、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寫的撤銷訴訟要件,依序是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前置程序、向行政法院起訴。同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另有一條入口。

四、易混淆制度對照。國家賠償訴訟與撤銷訴訟的差別在請求內容,一個是金錢的損害填補,一個是處分效力的除去;《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所能處理的是處分及其執行所留下的狀態,而不是損害的金錢填補,這個分工也說明了國家賠償訴訟不會因為與行政處分有關就改由行政法院審理。

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本考點的變形,是把免職處分換成記過、考績評定,或換成處分性有待判斷的內部管理措施。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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