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國家賠償之爭議係屬於私法爭議
- B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C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 D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正解 C — 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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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兩種類型的歸責原則,以及賠償與補償的分野。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成立要件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及損害的發生,條文並未把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寫進要件,這就是公共設施責任被稱為無過失責任的依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的發生繫於公權力的行使,屬公法上的國家責任,本項寫成私法爭議並不相合。
- (B)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把故意或過失寫進要件,公務員不法行為型的國家賠償因此以過失為基礎,本項不合。
- (C)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損害,本項正確。
- (D)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人民為公益而受特別犧牲時,國家給的是補償,與賠償分屬兩套制度,本項不合。
涵攝步驟
- 先問損害是不是公務員的不法行為造成,是的話走《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並檢驗故意或過失;
- 再問是不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是的話走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該項的要件是欠缺與損害;
- 最後問是不是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是的話走損失補償。
記憶點
公共設施國賠不看故意過失,那是無過失責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種國賠類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該項把作為與怠於作為都納進來,並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連結則是設置或管理的欠缺。
二、公共設施責任的免責與減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開放的自然公物設有免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開放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則是減輕或免除。
三、性質的定位。國家賠償責任的發生繫於公權力的行使,屬公法上的國家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程序上走民事訴訟,但程序的選擇並不改變實體責任的公法性質,本題 (A) 就是把程序當成性質。
四、賠償與補償的界線。《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徵收是合法的公權力行為,人民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國家給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本題 (D) 就在這條界線上出局。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是把公共設施責任的無過失說成連因果關係都不必檢驗,或把公務員責任說成推定過失;另一種是把責任成立與求償權混在一起問,《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求償的門檻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與責任成立的要件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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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