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
- A國家賠償責任
- B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C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
- D損失補償責任
正解 B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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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多繳稅款時國家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賠償、返還、無因管理與補償四者的分辨。
正解理由
人民出於自己的錯誤而多繳稅款,國家受領超過應納稅額的部分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依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法理,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公法上的返還關係在行政程序法裡就是以不當得利的架構處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多繳稅款出於人民自己的錯誤,欠缺公務員不法侵害這個要件,本項不合。
- (B)
國家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的稅款而致人民受損,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本項正確。
- (C)
無因管理以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為前提(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人民繳納自己的稅捐並不是為國家管理事務,本項不合。
- (D)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損失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本題並無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的事實,本項不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國家受有利益,即多收的那一筆稅款;
- 要件二,人民因此受有損害;
- 要件三,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因為超出應納稅額的部分沒有課稅處分可以作為保有的依據;
- 三者具備即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記憶點
多繳的稅沒有法律上原因,國家要還,這是公法上不當得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四種責任的分辨軸。國家賠償以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欠缺為前提,損失補償以合法的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公法上不當得利以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為前提,無因管理以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為前提。本題的事實是人民自己算錯而多繳,對得上的是欠缺法律上原因這一條軸線。
二、公法上返還關係的規範痕跡。《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同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這一組條文處理的是人民向機關返還,本題則是機關向人民返還,方向相對而結構相同;稅捐的退還在稅法上另有規定(其要件詳見《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三、時效的歸屬。《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依該項認定;同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是當然消滅,不待當事人主張。
四、與損失補償的界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的前提是合法行為,賠償的前提是違法行為,返還的前提是無法律上原因,三者的前提不同,這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基準。
五、實務位置與其他考法。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成立要件由學說與實務整理而來,個別法律裡則各有具體的返還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人民的錯誤改成機關違法課稅,此時除返還之外還會同時討論國家賠償;或把多繳稅款改成溢領補助,返還的方向就換成機關向人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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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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