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乙則主張應依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本案涉及定性問題中有關準據法適用的定性
- B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最重要牽連關係說
- C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本案準據法說
- D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法庭地法說
正解 D — 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法庭地法說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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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性問題,也就是把具體的生活事實歸入哪一個選法規則的構成要件,以及這個歸入應依何國法律的標準來進行。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定性標準的學說與實務見解。乙主張的是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這個請求可能被歸入婚姻效力,也可能被歸入扶養,而兩者的選法規則不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同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歸入哪一個構成要件,會直接改變準據法,這正是定性問題。就定性應依何國法律的標準,我國實務上多數採法庭地法說,也就是依受訴法院所在地國的法律概念進行歸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本案爭執的是這個請求該歸入婚姻效力或扶養,屬於法律關係本身的定性,而不是準據法確定之後、就該外國法內部概念再為歸入的問題。
- (B)
敘述錯誤。最重要牽連關係說是決定應適用法律時的實質標準,並非我國實務就定性標準所採的多數見解。
- (C)
敘述錯誤。本案準據法說主張依系爭法律關係的準據法進行定性,學說上有力,但會出現須先確定準據法才能定性的循環,非實務多數見解。
- (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法庭地法說以受訴法院所在地國的法律概念作為歸入標準,操作上明確,為我國實務所採。
涵攝步驟
- 先確定爭執的是歸入哪一個選法規則,再確定歸入所依據的法律概念來自何國,最後才適用該選法規則。
記憶點
定性先於選法,而定性依法庭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國際私法的總論問題,而總論問題的特徵是:條文往往只寫出各個選法規則,卻不會寫出這些規則彼此之間如何劃界。
就問題結構的拆解而言,涉外案件的處理順序是:先定性,再選法,最後適用。定性指的是把當事人主張的生活事實,歸入某一個選法規則的構成要件之中;只有完成這一步,才知道該用哪一條選法規則。本題中,乙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甲主張應依婚姻效力的準據法,乙主張應依扶養的準據法,兩造爭執的正是這個歸入。由於兩條選法規則的連結因素完全不同,一條以夫妻共同本國法為首要連結,另一條則以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為連結,歸入的結果會直接左右勝敗。
就學說的並列而言,關於定性應依何國法律,主要有三組主張。法庭地法說認為應依受訴法院所在地國的法律概念,理由是選法規則本身就是法庭地的法律,其構成要件自應依該地的概念理解,缺點是可能與外國法的體系格格不入。本案準據法說認為應依該法律關係的準據法,理由是尊重外國法的自我理解,缺點是準據法尚未確定即須先行定性,形成循環。比較法說則主張從各國法律中抽繹出共通的上位概念,缺點是操作困難。我國實務上多數採第一說。
就易混淆的層次而言,定性至少有三個不同的對象:一是法律關係的定性,也就是本題所涉;二是連結因素的定性,例如住所、慣居地的意義應依何國法認定;三是準據法適用階段的定性,也就是所謂二次定性,指準據法確定之後,就該外國法內部的概念再為歸入。本題四個選項刻意把第一種與第三種並列,用意就在測驗考生能否分辨。
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乙是外國人,甲是我國人,兩人為夫妻;乙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若把這個請求歸入婚姻效力,準據法要先找夫妻共同的本國法,本件甲乙國籍不同,沒有共同本國法,再找共同住所地法,若仍無,才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若把同一個請求歸入扶養,準據法則直接是扶養權利人乙的本國法,也就是 A 國法。兩條路的終點可能完全不同,而決定走哪一條的,就是定性。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規避法律、公序良俗條款、以及外國法的證明與適用一併命題,這些都屬於國際私法總論的範圍。
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兩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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