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際法院特別分庭裁判尚非終局,得上訴大法庭
  2. B國際法院規約對特別分庭組成法官人數設有最少 3 名之限制
  3. C就個案設立之特別分庭,法官得由當事國合意選任之
  4. D國際法院設有簡易程序分庭以加速程序作業

正解 A — 國際法院特別分庭裁判尚非終局,得上訴大法庭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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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的分庭制度,包括簡易程序分庭、特定類別案件分庭與個案特別分庭的組成方式,以及國際法院裁判的終局性。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國際法院規約與其程序規則所建構的審判組織。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且對該案件具有拘束力,並且是終局的、不得聲明不服;規約就判決確定後所設的途徑有二,一是判決意義或範圍發生爭執時由當事國請求解釋,二是發現具有決定性的新事實時請求覆核,兩者的聲請人都是原案當事國,性質上都不是上訴審。分庭所為的裁判被視為即是法院的裁判,效力與全體法官組成的法庭相同,因此不生上訴問題,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規約所建構的救濟途徑為解釋與覆核,並非上訴;分庭所為的裁判即視為法院的裁判,而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且對該案件為終局,不得聲明不服。

  2. (B)

    敘述正確。規約就特定類別案件分庭的組成設有法官人數的下限,最少須由三名法官組成,以確保裁判仍具有合議的性質。

  3. (C)

    敘述正確。個案特別分庭的法官人數由法院經當事國同意後決定,實務上並尊重當事國對人選的意願,因此這種分庭在功能上相當接近仲裁。

  4. (D)

    敘述正確。規約另設有由少數法官每年組成的簡易程序分庭,其目的即在於以較精簡的組織加速案件的處理。

涵攝步驟

  1. 先區分分庭的三種類型,再檢驗各該類型的組成方式與人數要求,最後檢驗分庭裁判的效力層級。

記憶點

分庭的裁判就是法院的裁判,沒有上訴,只有解釋與覆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際法院規約與該院的程序規則,兩者都是國際法文件,並非我國法規體系中的法規條文,因此無法逐條引用其原文,只能就制度結構加以說明。

就制度的拆解而言,國際法院的審判組織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是全體法庭,由十五名法官組成,法定人數為九名,這是原則型態。第二是常設性的分庭,包括每年組成、由少數法官負責的簡易程序分庭,以及為處理特定類別案件而設置的分庭,例如環境事件分庭。第三是個案特別分庭,由法院應當事國之請求,就特定爭端組成,其法官人數由法院經當事國同意後決定;正因為人數與人選都尊重當事國的意願,這種分庭在功能上相當接近仲裁,也是實務上使用最多的一種。

就終局性而言,這是本題真正的考點。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且對該特定案件具有拘束力,並且是終局的、不得聲明不服;規約另設兩項例外途徑,一是判決的意義或範圍發生爭執時,由當事國請求法院解釋,二是發現具有決定性性質、而在判決時法院與請求方均不知悉的新事實時,得請求覆核,且覆核的請求受有期間限制。這兩者都是特別的救濟途徑,性質上不是上訴審,法院內部也沒有任何相當於大法庭的組織。命題者的陷阱,就是把國內法院的審級構造移植到國際法院上。

就易混淆的制度對照而言,國際海洋法法庭同樣設有分庭,並另設有專責處理海底爭端的分庭;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則相反,它確實設有上訴機構,可以就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把這兩者與國際法院並列記憶,就不容易被上訴這個字誤導。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基礎、任擇強制管轄的聲明、專案法官的選任,以及諮詢意見的效力一併命題。

就答題方法而言,凡是題目把國內訴訟法的用語搬到國際裁判機構上,就要提高警覺。上訴、大法庭、再審、抗告這幾個詞在國內法上各有明確的制度對應,但在國際法院並沒有相同的建制;國際法院所設的,只有解釋與覆核兩條特別途徑,而且兩者的聲請人都是原案的當事國,並非由上級機關發動。把這個對照記牢,本題第一個選項的破綻就會立刻浮現。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斷依據都在規約與程序規則的文本及該院的實踐,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之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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