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9 單選 · 本卷 75 題

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在我國就其於日本所有之不動產與中華民國國民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
  2. B甲在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訂立電視機買賣契約,甲之行為能力有欠缺
  3. C甲在我國與乙結婚,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依 A 國法
  4. D甲在我國將自己擁有之項鍊贈與給中華民國國籍之女友丙,該贈與無效

正解 C — 甲在我國與乙結婚,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依 A 國法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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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以及內國交易保護規定的適用範圍與其例外。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甲為 A 國人,行為能力原則上依 A 國法,而 A 國法以滿二十一歲始有完全行為能力,甲二十歲,依其本國法尚無完全行為能力。惟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這是保護內國交易安全的規定。

但同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結婚屬於親屬法上的法律行為,因此不適用內國交易保護,仍回歸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就其於日本所有之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屬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4 項不適用內國交易保護,其行為能力仍依 A 國法判斷,不能逕謂契約有效。

  2. (B)

    敘述錯誤。電視機買賣是在我國所為的財產上法律行為,甲二十歲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其成年年齡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視為有行為能力。

  3. (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結婚為親屬法上之法律行為,內國交易保護不適用,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仍依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

  4. (D)

    敘述錯誤。項鍊贈與是在我國所為的動產法律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甲視為有行為能力,贈與並非無效。

涵攝步驟

  1. 先依本國法判斷有無行為能力,再檢驗行為地是否在我國,最後檢驗該行為是否落入親屬繼承或外國不動產的除外範圍。

記憶點

內國交易保護保的是交易,不保親屬繼承與外國不動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行為能力的準據法規定拆成三層來考,是相當標準的條文操作題。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層是原則:人的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這是以人的屬人法決定其一般法律地位的表現。第二層是例外: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我國的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這一層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與外國人在我國進行交易的相對人,避免相對人須逐一查明對方本國法的成年年齡;其適用要件有三,即依本國法欠缺完全行為能力、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以及行為地在我國。第三層則是例外的例外: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的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的法律行為,不適用前述視為規定。

就例外之例外的理由而言,親屬法與繼承法上的行為涉及身分關係與家庭秩序,不以交易安全為主要考量;就外國不動產所為的行為,則因該不動產所在地國對其物權變動另有嚴格規定,我國的內國交易保護不宜及於境外的不動產。理解了這兩個理由,四個選項的分佈就一目了然。

就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而言,命題者以同一個人、同一段期間、四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來測驗除外範圍:日本不動產買賣落入外國不動產的除外,結婚落入親屬法的除外,電視機買賣與項鍊贈與則是純粹的內國財產交易,適用視為規定。要注意的是,除外的效果只是使視為規定不適用,並不是直接使該行為無效,因此選項若寫成契約有效或贈與無效,都是把準據法問題與實體效果混為一談。

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結婚年齡與結婚能力屬於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這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4 項的除外設計方向一致,可以並列記憶。

就答題方法而言,遇到這一類題目,可以在草稿紙上畫一個三欄的表:第一欄寫行為的類型,第二欄寫行為地,第三欄寫是否落入除外範圍。四個選項填進去之後,落入除外範圍的兩個回歸本國法,未落入的兩個適用視為規定,答案自然浮現。這個方法的好處是不必反覆回想條文的排列順序,而且能避免把準據法問題與實體效果混為一談。

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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