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
- A以甲國法為準據法時,免除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B以乙國法為準據法時,得請求 3 倍懲罰性損害賠償
- C以丙國法為準據法時,以月息 2%計算利息
- D以丁國法為準據法時,禁止離婚
正解 D — 以丁國法為準據法時,禁止離婚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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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序良俗條款的操作。這是排除外國法適用的最後防線,判斷的對象不是外國法的規定本身,而是它在本案適用之後所產生的結果。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條文的重點有二:一是判斷對象為適用之結果,而非外國法的抽象內容;二是牴觸的程度必須達到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外國法與我國法規定不同尚有未足。丁國法禁止離婚,一旦適用,當事人將喪失解消婚姻關係的可能,牴觸我國法秩序對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基本價值,屬結果上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免除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仍在契約自由的範圍內,我國法亦容許當事人以特約免除,適用結果並未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得排除。
- (B)
我國民事賠償雖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但於特定類型事件亦設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倍數高低尚未達於背離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程度(其構成要件詳見《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 (C)
以月息百分之二計息固然高於我國法對約定利率所設的上限,惟該上限屬個別的強制規定,超過部分另有處理方式,尚非適用結果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具體內容詳見《民法》相關規定)。
- (D)
禁止離婚使當事人終身無從解消婚姻,適用結果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排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先確定該外國法確為準據法,再檢驗其適用之結果,最後檢驗該結果是否達於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程度。
記憶點
公序良俗條款檢驗的是結果,而且門檻在於背離而非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公序良俗條款的操作題,考的是這一條的兩個限制:判斷對象的限制與程度的限制。
就要件拆解而言,這一條的適用有四個步驟。第一,必須先依選法規則確定某外國法為準據法;如果根本輪不到外國法,就沒有排除的問題。第二,判斷的對象是適用之結果,而不是該外國法的抽象內容;同一條外國法在甲案的適用結果可能無妨,在乙案卻可能難以容忍,因此本條的操作具有個案性。第三,牴觸的程度必須達到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外國法與我國法的內容不同是常態,若一有不同即予排除,選法規則將形同虛設。第四,法律效果是不適用之,也就是排除該外國法在該部分的適用,至於排除之後的填補方式,條文並未明定。
就本題四個選項的分層而言,可以看出命題者刻意安排的梯度。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我國法自己就允許,屬於第一層,連內容差異都談不上。三倍懲罰性賠償,屬於第二層,我國法的原則雖是損害填補,但特別法上亦有懲罰性賠償金的設計,差異存在但不劇烈。過高的約定利率,屬於第三層,我國確實設有上限,但那是個別的強制規定,處理方式是使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而不是動用公序良俗條款。禁止離婚則屬於第四層,它剝奪的是解消婚姻關係的可能性本身,涉及我國法秩序的基本價值,這才是本條要處理的情形。
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7 條規定:「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這一條處理的是當事人故意製造連結因素以脫離我國強制規定的情形,其著眼點在當事人的意圖與行為;公序良俗條款則不問當事人的意圖,只看適用的結果,兩者的射程並列理解即可。
就本條與國際強行規定的區別而言,還有一個層次值得補充。公序良俗條款是消極的、防禦性的:它不主動把我國法的內容送進來,只是把外國法擋在門外,因此又被稱為排除條款。至於我國法上那些不問準據法為何都要求適用的規定,性質上屬於另一種機制,作用方向是積極的。兩者在結果上都可能導致我國法介入涉外案件,但操作的起點不同,答題時不宜混用。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以外國懲罰性賠償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效力、以及外國法上性別歧視性繼承規定的適用為題材。
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