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 B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 C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 D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正解 A — 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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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順序,以及限制公開規定的解除與部分公開。
正解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訴訟卷宗在繫屬中另有各該訴訟法的閱卷規定;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該案已無妨害偵查、追訴或裁判公正的顧慮,回歸本法處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A) 所述的情形已無該款所定妨害偵查、追訴或裁判公正之虞,(A) 敘述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回歸本法處理,敘述正確。
- (B)
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但書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申請規定,機關不是依本法拒絕,敘述錯誤。
- (C)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條文所定的效果是應受理申請提供,不是應一律主動公開,敘述錯誤。
- (D)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其他部分仍應公開或提供,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B) 有檔案法。
- 要件二,限制事由是否仍然存在:(A) 已不存在。
- 要件三,機關的作為義務是主動公開還是受理申請,(C) 在這一步弄反了。
記憶點
情事變更之後是受理申請,不是主動公開;含有不公開事項時是部分公開,不是全部不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法的補充地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把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訴訟卷宗的閱覽、檔案的申請應用、個人資料的查詢,各有專法,這使得政府資訊公開的題目經常先考適用順序,再考實體要件。
二、限制公開的類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以九款列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其中數款附有但書,於對公益有必要、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時仍得公開或提供。本題 (A) 所涉的是該項第 2 款,該款所保護者除偵查、追訴、執行與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之利益外,另及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三、時間軸上的變化。刑事案件的卷宗在偵查與審判中受第 2 款保護,判決確定並經過再審期間後,保護的必要性隨程序終結而消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正是為這種情事變更所設,它的法律效果是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而不是把資訊翻轉成主動公開的類型。(C) 的錯誤就在於把受理申請寫成主動公開。
四、部分公開原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的部分公開,是比例原則在資訊公開上的具體化:機關不得因為文件中夾雜一段應保密的內容,就把整份文件擋下來,而應遮除該部分後提供其餘部分。(D) 把這個原則整個反過來說,因此錯誤。
五、易混淆制度並列。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是本法的兩條軌道:前者由機關依職權為之,後者由人民提出申請而啟動,兩者的發動者、程序與救濟都不同。(C) 之所以難,是因為它同時踩在情事變更與這兩條軌道的交界上。
六、政府資訊的定義與本法的射程。(A) 成立的第一個前提是訴訟卷宗屬本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之訴訟卷宗落在該條範圍內;至於是否仍受其他法律優先適用,回到同法第 2 條但書:訴訟卷宗在繫屬中另有各該訴訟法的閱卷規定,而本題的時點是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之後,該階段已無各該訴訟法的閱卷規定可資優先適用,故回歸本法處理。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改問申請人資格、准駁期間,或改問對駁回不服時的救濟;《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把救濟導向一般行政救濟程序,第 21 條則允許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為秘密審理,這兩條也是常見的出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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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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