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

  1.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
  2. B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3. C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之覆議決定
  4.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正解 D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哪些特別救濟程序的決定在體系上相當於訴願決定。

正解理由

相當於訴願決定的判準,是該程序作為行政爭訟的前置程序,其決定作成後人民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兩者都把決定接到行政訴訟。(D) 的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決定則不同,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第 1 項作成後即得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相當於訴願決定。

  2. (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視同訴願決定,敘述相符。

  3. (C)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的覆議決定,在該制度中居於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地位,不服者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其具體規定詳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4.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其性質相當於法院的終審判決而非訴願決定,故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看該程序的決定之後還有沒有訴願:(A)(B)(C) 之後直接進入行政訴訟,屬訴願的替代。
  2. 要件二,再看 (D):律師懲戒的覆審決定之後並無行政訴訟可資接續。
  3. 要件三,因此 (D) 落在司法救濟終局的一側,不相當於訴願決定。

記憶點

相當於訴願的決定,後面接的是行政訴訟;律師懲戒覆審之後沒有行政訴訟可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訴願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功能在於讓行政體系有一次自我省察的機會。立法者在若干專業領域另設審議或復審機制取代訴願,這些機制的共同特徵是由具備獨立性的合議制委員會作成決定,並在決定後直接開啟行政訴訟。

二、復審的體系位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復審針對的是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處分,其決定由保訓會作成,性質上取代訴願;申訴與再申訴則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兩條軌道不可混用。

三、採購申訴的體系位置。政府採購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廠商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處理結果者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視同訴願決定。這是立法者以明文把一個專業審議程序接到訴願的位置上,是最沒有爭議的一個例子。

四、律師懲戒的特殊性。律師懲戒程序的設計,是把懲戒與其救濟整體理解為司法權的行使而非行政權的行使,因此覆審決定之後並不再進入行政訴訟。這個結論來自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屬於憲法層次對權力性質的定性,並非任何一部法律的明文規定所能直接讀出。

五、要件拆解與陷阱。四個選項的外觀高度相似:都是合議制委員會、都叫覆審或審議。命題者要考的不是名稱,而是該決定在救濟階層中的位置。判斷的方法是往後看一步:後面接行政訴訟的,就是訴願的替代;後面沒有東西可接的,就不是。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釋憲實務對律師懲戒程序性質的認定,屬於條文字面之外的判斷;犯罪被害人補償的覆議程序則規定在其專法,兩者都不在行政程序法或訴願法的條文裡。

七、履約爭議的另一條路。政府採購的爭議在體系上分成兩段: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走異議與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履約爭議則依《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走調解或仲裁,不進入訴願的軌道。把這兩段混在一起,是採購爭議題型最常見的失分點。

八、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概念常改問訴願先行程序,例如稅捐的復查、全民健康保險的爭議審議;也常改問哪些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無庸再經訴願。判準始終是同一個:法律有沒有把該程序放在訴願的位置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公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