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際組織之權能,必須受其所由創設之法律文件規定之限制
  2. B為了實現其設立之目的與宗旨,即使章程未明文規定,國際組織也可能擁有某些隱有的權能
  3. C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除外規定,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
  4. D國際組織得自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之勞資爭議,並依條約豁免駐在地法院之管轄

正解 C — 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除外規定,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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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組織的權能來源與界限,以及國際組織的締約能力。

正解理由

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與權能,來自其創設文件所賦予,並得依組織目的推導出必要的隱含權能。就締約能力而言,1969 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適用範圍上以國家間所締結的條約為對象,這是一項適用範圍的界定,而不是禁止國際組織締結條約的規定;該公約並就其適用範圍以外的國際協定,設有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的規定。國際社會其後另訂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公約,正是為了處理這一塊。

(C) 稱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除外規定,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把適用範圍的限制誤讀成能力的否定,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國際組織的權能受其創設文件的規定所限,逾越授權者不生效力,敘述正確。

  2. (B)

    為實現設立目的與宗旨,章程未明文規定的必要權能得依隱含權能理論導出,敘述正確。

  3. (C)

    條約法公約的適用範圍限制並不否定國際組織的締約能力,敘述錯誤。

  4. (D)

    國際組織得自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的勞資爭議,並依總部協定或專門公約所定的豁免排除駐在地法院的管轄,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區分兩個層次:一是國際組織在國際法上有沒有締約能力,二是某一部公約的適用範圍涵不涵蓋它所締結的條約。
  2. 要件二,確認 1969 年條約法公約所處理的是後者,而後續另訂的公約正是為前者所設。
  3. 要件三,(C) 由適用範圍的限制推出能力的否定,推論方向錯誤。

記憶點

某部公約不管它,不等於它不能做;適用範圍與行為能力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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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的法源位置。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權能與締約能力,其依據為各組織的創設文件、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與國際公法學說,並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之中,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因此落在國際公法的文本與實務。

二、法律人格的取得。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人格,或由創設文件明文賦予,或由組織的職能與獨立性推知。國際法院在關於聯合國職員所受損害賠償的諮詢意見中,肯定聯合國具有提出國際請求的能力,這是隱含權能理論最著名的適用例。

三、授權原則。與國家不同,國際組織不享有一般性的權能,它的行為必須能夠回溯到創設文件的授權,這就是 (A) 所稱的權能受創設文件限制。授權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會員國的意思,避免組織自我擴權。

四、隱含權能的界限。隱含權能理論並非授權原則的例外,而是它的解釋方法:若某項權能為實現組織明定的目的所必要,即應認為創設文件已默示授予。它的界限在於必要性,不能用來取得與組織宗旨無關的權能,這也是考題常設的陷阱。

五、締約能力的兩部公約。1969 年的條約法公約把適用範圍設定在國家間的條約,1986 年另訂的公約則專門處理國家與國際組織間、以及國際組織相互間的條約。兩部公約並存這件事本身,就足以說明國際組織的締約能力並未被否定;真正被限制的只是前一部公約的射程。實務上,總部協定、技術合作協定與各種行政安排,都是國際組織締約能力的具體表現。

六、國際組織的豁免與內部爭議。國際組織及其財產通常依總部協定或專門公約享有管轄豁免,雇員與組織間的勞動爭議因此無法向駐在地法院起訴。為避免形成無法救濟的真空,許多組織自設行政法庭處理這類爭議,(D) 描述的正是這個配套。

七、國際組織的責任。國際組織既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其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即可能發生國際責任,責任的歸屬與會員國的連帶問題長期存在爭論。這個議題與本題的權能問題互為表裡:能做多少事,就要對多少事負責。

八、答題訣竅。遇到國際組織的題目,先問權能從哪裡來,再問這項權能是明示還是隱含,最後問有沒有豁免或替代救濟。把這三個問題分層處理,選項之間的差異就會清楚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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