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締約國。於甲國就業之移工 A,認其健康權遭甲國恣意侵害而欠缺有效救濟,遂以個人名義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未獲受理。下列何者為不受理之可能理由?
- A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無權受理個人申訴案
- B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僅受理工會或團體申訴
- C甲國未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議定書
- D移工 A 並非甲國公民,不符合申訴人適格
正解 C — 甲國未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議定書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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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個人申訴機制,及其以任擇議定書為前提的設計。
正解理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來自公約的任擇議定書,而不是公約本身;換言之,一國縱為公約締約國,若未加入該任擇議定書,委員會對來自該國個人的申訴即無管轄基礎。題目問的是不受理的可能理由,(C) 指出甲國未加入議定書,正是委員會不受理的正當理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不能作為不受理理由。委員會在任擇議定書生效後即取得受理個人申訴案的權限,因此不能一般性地說委員會無權受理個人申訴。
- (B)
敘述不能作為不受理理由。個人申訴機制的申訴人是聲稱其公約權利受侵害的個人或個人團體,並非以工會或團體為限。
- (C)
敘述可以作為不受理理由,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 (D)
敘述不能作為不受理理由。人權條約的保護對象是在締約國管轄下的個人,移工雖非甲國公民,仍在甲國管轄之下,其申訴人適格不因國籍而被排除。
涵攝步驟
- 先確認委員會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來源是任擇議定書;
- 再檢驗甲國是否受該議定書拘束;
- 最後把四個選項逐一對回管轄基礎、申訴人適格與受理要件三個層面。
記憶點
個人申訴要看議定書,公約締約國身分本身還不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監督機制的層次。人權條約的監督通常分成三層:締約國定期報告、國家間指控,以及個人申訴。前者隨公約生效即開始運作,後兩者則多以締約國另作聲明或另行加入議定書為前提。本題所問的正是第三層,其權限基礎與第一層並不相同。
二、受理要件的檢驗順序。個人申訴的審查通常先問管轄,再問可受理性。管轄的部分包括被指控國是否受該申訴機制拘束、申訴內容是否落在公約權利範圍、事件發生時點是否在機制生效之後。可受理性的部分則包括是否用盡國內救濟、是否重複提交其他國際程序、是否逾越期限、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本題 (C) 落在管轄這一層,而 (A)(B)(D) 則是對制度設計的誤述。
三、健康權的實體面。健康權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締約國負有尊重、保護與實現的義務,並受逐步實現與最低核心義務的雙重要求。移工在受僱國的健康權保障,另有勞動與遷徙相關的國際文書可資對照。
四、本題的法源位置。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建立的個人申訴機制,其具體內容詳見相關國際文件;我國雖以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但個人申訴機制並不因施行法而在國內產生。
五、施行法與國際監督的分工。我國以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使公約所揭示的權利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並建立定期報告與國際審查的機制;但個人申訴機制的管轄基礎來自公約體系本身,並不因內國法化而在國內產生。兩者的分工是這一考點常見的陷阱。
六、作答的檢驗順序。人權條約申訴題先問該機制的權限來源;再問被指控國是否受該機制拘束;接著問申訴人是否適格;最後問可受理性要件是否具備。四個層次分開,本題四個選項就分別落在權限、申訴人範圍、拘束基礎與適格四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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