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2. B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3. C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4. D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正解 C — 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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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之爭端解決制度,特別是強制程序之適用範圍與其例外。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建立之爭端解決制度,屬國際條約層次之規範,而非我國國內法律之條文。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公約就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所設之任擇性例外:締約國得於簽署、批准、加入該公約時或其後任何時間,以書面聲明對於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及安全理事會執行職務等特定類別之爭端,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此一設計是普遍性強制管轄與國家同意原則之間的折衷,也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測驗重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海洋法公約所提供之強制程序途徑包括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與特別仲裁法庭,締約國得以聲明選擇其一,本選項將爭端締約國之選擇限縮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一個機構,敘述錯誤。

  2. (B)

    調解程序中,爭端當事國固然可以自調解員名單指定人選,惟其人選來源並不以名單所列者為限,本選項所述之限制與公約之調解設計不符。

  3. (C)

    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此即公約所設之任擇性例外,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事項,屬得排除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類型,本選項將排除寫成應交付之義務,方向相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爭端類別屬海域劃界;
  2. 要件二為締約國作成書面聲明;
  3. 二者具備,該爭端即不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拘束。

記憶點

海域劃界與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主權權利,是海洋法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最典型的兩類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涉及的規範層次是國際條約,而不是我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因此不能以國內法條文的文義推導答案,這一點必須先確認,否則整題的方向就會偏掉。

第一,制度的骨架。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分成三層:先是締約國自行選擇的和平解決方法,其次是不具拘束力的調解程序,最後才是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強制程序之所以稱為強制,是因為爭端一方得片面提付,不待他方同意;但公約同時保留了兩類缺口,一類是依公約本身即受限制的事項,另一類是締約國以書面聲明選擇排除的任擇性例外。海域劃界爭端正是後者最常被聲明排除的類別。

第二,要件的拆解。任擇性例外的成立需要三個條件:其一,聲明必須以書面作成;其二,聲明所指之爭端必須屬於公約所列之可排除類別;其三,聲明得於簽署、批准、加入時或其後任何時間作成。本題選項 C 恰好對應前兩個條件,因此正確。

第三,容易混淆之處。強制程序的機構選擇與強制程序的排除是兩件事。前者處理的是爭端一旦進入強制程序應由誰審理,後者處理的是爭端根本不進入強制程序。選項 A 談的是前者而寫錯了機構數目,選項 C 與選項 D 談的是後者,而選項 D 把排除的可能寫成了交付的義務,方向恰好相反。

第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個考點也常以專屬經濟區漁業執法、海洋科學研究之同意權、軍事活動得否排除等形式出題,答題的關鍵都是先問這一類爭端有沒有落在公約所定之限制或任擇性例外之內,再問聲明是否已經作成。

第五,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國內條文字面,而在條約本身的規定與國際實踐,因此在準備上應以公約條文與國際海洋法法庭之案例為主。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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