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太空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依據月球條約,月球屬於人類共同遺產
- B月球條約關於月球之條款,亦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之其他星體
- C依據外太空條約,一國不論是為本國或他國從事發射活動,發射國均須對所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負責
- D拯救條約之締約國對墜落其領土境內具危險性之太空客體,應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之指揮監督權
正解 D — 拯救條約之締約國對墜落其領土境內具危險性之太空客體,應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之指揮監督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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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太空法三大條約的基本原則,包括人類共同遺產、發射國責任與太空客體的搜救。
正解理由
依拯救協定,締約國對於墜落其領土境內的太空客體,負有通知與協助的義務,回收與處理的主導權則歸屬發射當局,締約國並非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的指揮監督權。(D) 把締約國的協助義務寫成共同指揮監督,與該協定的設計不符。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月球協定把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定位為人類共同遺產,並據此發展出未來開發應建立國際制度的構想(其具體內容詳見《月球協定》相關規定)。
- (B)
敘述正確。月球協定就月球所設的條款,亦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的其他星體,除非就特定星體另有國際法規範(其具體內容詳見《月球協定》相關規定)。
- (C)
敘述正確。依外太空條約,發射國對其太空客體所造成之他國損害負國際責任,且不論該發射活動是為本國或為他國所從事(其具體內容詳見《外太空條約》相關規定)。
-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 先把四個選項分別歸位到月球協定、外太空條約與拯救協定三部文件;
- 再檢驗各該敘述與該文件所設計的權利義務結構是否相合;
- 最後選出把協助義務誤寫成共同指揮監督的那一個。
記憶點
墜落境內要通知與協助,主導權仍在發射當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部文件的分工。外太空條約是太空法的基礎文件,確立探索利用自由、不得據為己有、和平利用與國家責任等原則;拯救協定處理太空人與太空客體的救助與歸還;月球協定則就月球及其他天體的資源開發另立規範,並提出人類共同遺產的定位。三者的規範對象與義務型態不同,考題常以交錯搭配的方式測驗。
二、責任結構的要點。太空法上的責任以發射國為歸屬主體,並採取地面損害的絕對責任與外空損害的過失責任雙軌設計。發射國的認定包括發射者、促使發射者、自其領土發射者與自其設施發射者,因此同一次發射可能有數個發射國並負連帶責任。本題 (C) 所述之為本國或為他國從事發射活動,即與此一認定方式相合。
三、搜救與歸還的義務型態。拯救協定所課予的是通知、協助與歸還的義務:締約國發現太空客體墜落其管轄範圍內時,應通知發射當局與聯合國秘書長,並在必要時提供協助;回收作業由發射當局主導,費用亦由其負擔。義務的重心在協力而非共管,本題 (D) 就是在這一點上失真。
四、本題的法源位置。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外太空條約、拯救協定與月球協定等國際文件,其具體條次與內容詳見各該文件;月球協定的締約國數目有限,其人類共同遺產的定位在實踐上的效力仍有討論空間。
五、作答的檢驗順序。太空法題先確認該敘述出自哪一部文件;再問該文件所設計的權利義務型態;接著問義務的主體與內容;最後問例外與限制。四個層次分開,把協助義務誤寫成共同管領、把責任主體誤寫成實際經營者這一類誘答就容易辨識。本題三部文件各出一至二個選項,是這一考點的標準組合,也是歷年最常見的搭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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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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