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通常是指若因自身之行為致他方信賴並依循,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致他方受損害
- B在領土判決中常成為判斷領域主權歸屬的最重要因素
- C國家元首於聯合國大會發表關於主權範圍之一次性聲明,他國得據以主張禁反言原則
- D禁反言原則已成為習慣國際法原則
正解 A — 通常是指若因自身之行為致他方信賴並依循,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致他方受損害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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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的內涵、成立條件與其法源地位。
正解理由
禁反言原則的核心,在於一國先前之行為、聲明或默認使他方產生信賴並據以行動後,該國即不得再為與之相反之主張而使他方受損害。這個描述把三個要素都寫進去:先前的行為、他方的信賴與依循、以及相反主張所生之損害。(A) 正是這個內涵的完整表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 (B)
敘述不正確。在領土爭端的裁判中,法院處理領域主權歸屬時,以條約權源與有效統治的證據為主要依據;禁反言多居於補強或輔助的地位,而非判斷歸屬的最重要因素。
- (C)
敘述不正確。國家元首在國際場合所為之單方聲明,須具備明確性與受拘束之意思,始可能產生單方行為的拘束力;而他國主張禁反言,另須證明其確有信賴並因該信賴而處於不利地位,兩者的要件並不相同。
- (D)
敘述不正確。禁反言的法源地位在學說與裁判上仍有爭論,通說將其歸入文明國家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其是否已具備習慣國際法所需之通例與法之信念,尚未形成定論。
涵攝步驟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正確;
- 再把四個選項分別歸位到內涵、證據地位、單方行為與法源地位四個層面;
- 最後檢驗各層面的描述是否與國際法上的通說相合。
記憶點
禁反言重在他方的信賴與損害,地位是一般法律原則而非確定的習慣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禁反言在國際法上的成立,通常被拆成三個要素:其一,一國以其行為、聲明或沉默作出明確而一貫的表示;其二,他方基於善意信賴該表示並據以行動;其三,若容許該國反悔,他方將因此受有損害或該國將取得不當利益。三者缺一,禁反言即無從成立,這也是本題 (C) 之所以失真的原因。
二、與相鄰概念的並列。禁反言常與默認、單方行為的拘束力並列討論。默認處理的是一國對他國主張長期不作反對的效果;單方行為的拘束力處理的是一國自願承擔義務的意思表示;禁反言則以他方的信賴為軸心。三者的著眼點分別是沉默、意思與信賴,考題常把三者交錯設計成誘答。
三、法源地位的爭論。國際法的法源分為條約、習慣與一般法律原則三大類,另有司法判決與學說作為輔助資料。禁反言究竟屬於習慣國際法,或屬於自國內法體系引入的一般法律原則,向來有爭論;本題 (D) 把爭論寫成定論,因而失真。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的一般原則與國際裁判實踐,其具體內容詳見相關國際法文件與判決。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與領土取得的方式、時效、有效統治的證據力併問;也常以先占與默認的互動作為題幹背景,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證據地位與實體規則。
五、作答的檢驗順序。國際法原則題先問該原則的內涵;再問其成立要件;接著問其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最後問其法源歸屬。四個層次分開,選項把地位寫成定論、或把要件寫得過寬時就容易辨識。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占一個層次,是這一考點的標準組合。
六、與國內法概念的對照。禁反言與國內法上的誠信原則、權利失效在思路上相近,都以他方的信賴為保護對象;但在國際法上,其適用主體是國家,且須放在國家同意與主權平等的框架中理解,因此不能直接把國內法的操作方式移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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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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