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法上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之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地主國徵收外國公司財產給予之補償是否「適當」,得由徵收國片面規定或裁量
- B地主國對於徵收之補償,在形式上必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原則
- C地主國得與被徵收公司所屬國明文約定排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之適用
- D「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原則,除非兩國明文規定為行使外交保護要件,否則不應適用
正解 D —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原則,除非兩國明文規定為行使外交保護要件,否則不應適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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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的國際責任,補償標準與窮盡當地救濟原則。
正解理由
窮盡當地救濟原則要求受害人在其本國行使外交保護之前,先用盡地主國國內的救濟途徑;此一原則長期為國際裁判所適用,並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而非以兩國明文約定為適用前提。(D) 把它說成並非習慣國際法原則、須經明文規定始適用,與其地位不符。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在補償標準的長期爭論中,資本輸入國一方向來主張補償是否適當,應由徵收國依其國內法並斟酌其認為相關之一切情事決定;此一立場在戰後的國際文件中留有明文,因此本選項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 (B)
敘述正確。補償在形式上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三項要求,這是實務上廣泛援用的補償公式。
- (C)
敘述正確。窮盡當地救濟原則得由被徵收公司所屬國與地主國以條約明文排除其適用,這正說明該原則具有可經合意排除的性質。
-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 先把四個選項分成補償標準與程序原則兩組;
- 再檢驗各該敘述是否與通說相合;
- 最後選出與原則地位描述相反的那一個。
記憶點
窮盡當地救濟是習慣法上的原則,可以用條約排除,不必用條約創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徵收合法性的要素。國際法上對外國人財產的徵收,通常要求具備公共目的、不歧視、依正當法律程序,並給予補償。四者之中,補償的標準爭議最大,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長期對立,實務上折衷形成適時、合宜與有效的公式,本題 (B) 即出於此。
二、外交保護的程序要件。外交保護的行使有兩個傳統要件:國籍持續原則與窮盡當地救濟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自受害時至請求提出時持續具有請求國國籍;後者要求先用盡地主國的行政與司法救濟。兩者都被認為屬習慣國際法,並得由條約另作安排,本題 (C) 與 (D) 就是在測驗這一層。
三、可排除性與強制性的區別。一項規則可以由當事國以條約排除,代表它並非強行法,但這與它是否屬習慣國際法是兩個不同的問題。(D) 的失真之處,正在於把可排除性誤讀成須經明文創設;這是國際法概念題常見的陷阱。
四、本題的法源位置與其他考法。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習慣國際法與投資爭端解決的國際實踐,其具體內容詳見相關國際文件與仲裁判斷。同一考點常與國有化、間接徵收、公平合理待遇標準併問,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實體標準與程序要件。
五、補償標準的兩種立場。資本輸出國傳統上主張充分、有效且迅速的補償,資本輸入國則主張補償應依地主國國內法並斟酌各種相關情事。兩種立場在實踐上透過雙邊投資協定逐步收斂,形成以公平市場價值為基準的操作方式。本題 (A) 反映的正是資本輸入國一方的立場,因此不是本題所要挑出的錯誤敘述。
六、作答的檢驗順序。徵收責任題先問徵收本身是否合法;再問補償的標準與方式;接著問受害人可用的救濟途徑;最後問請求國行使外交保護的程序要件。四個層次分開,實體標準與程序要件就不會混淆,本題 (D) 的失真正落在最後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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