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 B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
- C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D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正解 C —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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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締結法》就條約之定義、應送立法院審議之要件,以及條約在國內法上效力之規定。
正解理由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即該當該法所稱之條約,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條約發生國內法效力之依據,是《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該效力來自法律層次之規定,本選項稱其為憲法明文規定,並不正確。
- (B)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規範者,是條約發生國內法效力之時點,本選項所稱條約位階高於法律,並非該項所能導出之結論。
- (C)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所定情形,均使該國際書面協定該當該法所稱之條約,並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我國與國際組織締結而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書面協定,該當該法所稱之條約,本選項稱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國際書面協定;
- 要件二為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或定有批准條款;
- 二者具備即為條約,依《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送立法院審議。
記憶點
名稱或批准條款,任一具備就是條約;條約的國內法效力來自《條約締結法》,不是憲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把《條約締結法》最常考的三個環節放在同一題裡:什麼是條約、要不要送立法院、生效之後在國內是什麼地位。
第一,定義的要件拆解。《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柱句既以情形之一為連結語,各款之間即屬選擇關係,落入其中一款者即為該法所稱之條約,這正是選項 C 與選項 D 的判斷關鍵。
第二,程序的分流。《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該但書把欠缺名稱與欠缺批准條款兩個要件並列,必須同時欠缺才走備查程序;本題選項 C 之情形兩者都具備,自然回到本文的審議程序。
第三,效力的定位。《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這一項處理的是效力發生的時點與國內法地位的有無,至於條約與法律孰優,並非該項所規範的問題,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把兩件事接在一起。
第四,適用範圍的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該條把國際組織明文列為締約對方,因此選項 D 想以締約對方是國際組織為由排除審議義務,於法無據。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包括協定與條約之區別、條約之修正與退出是否準用締結程序、以及性質有疑義時之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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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