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1. A國家教育研究院
  2. B醫師公會
  3. C農會
  4.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正解 D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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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法人的判斷。我國法上的公法人主要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依法律設立的行政法人三類。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而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為:「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兩條合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既是地方自治團體,即具公法人地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國家教育研究院是教育部所屬的中央機關,屬於國家組織的一部分,本身不具獨立的法人人格,因此不是公法人。

  2. (B)

    醫師公會是由執業醫師依職業團體法制組成的人民團體,性質為私法上的社團法人,不是公法人。

  3. (C)

    農會是由農民組成的職業團體,同樣屬於私法上的社團法人;它雖受主管機關監督並辦理部分受託事務,仍不因此取得公法人地位。

  4. (D)

    敘述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組織是否由法律賦予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
  2. 要件二,該地位是否為公法上的地位。
  3. 山地原住民區由《地方制度法》直接定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有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兩個要件都成立。

記憶點

公法人先數三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公法人是依公法規定設立、具有獨立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的組織。判斷的第一步是問有沒有法律把它定為法人或自治團體,第二步是問這個地位是公法上的還是私法上的。單純受政府監督、承辦公共事務,並不足以使一個團體成為公法人。

二、地方自治團體這一類。《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這是傳統的三級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是後來增設的特殊型態,《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第 2 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準用鄉鎮市的規定,正說明它在自治法制上被當成一個完整的地方自治團體對待。

三、行政法人這一類。《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判斷一個機構是不是行政法人,關鍵在有沒有個別組織法律把它設立為行政法人;只是掛著研究院、中心之類名稱的機關,並不因此變成行政法人。國家教育研究院屬教育部所屬機關,走的是機關的路,不是行政法人的路。

四、易混淆的私法人對照。醫師公會與農會都是由特定身分的人組成的職業團體,成立與運作依循人民團體法制,屬私法上的社團法人。它們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甚至辦理若干受託事項,但受託行使公權力只是使其在委託範圍內被視為行政機關,並不改變其法人本質。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題型常換成農田水利會改制前後的地位、律師公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判斷順序始終一致:先找設立依據的法律,再看該法律有沒有把它定為公法人或地方自治團體。

六、答題步驟。判斷公法人時,先把三類公法人的名單背熟,再逐一比對選項所指的組織屬於哪一類。若比對不上,就往私法人去想: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財團法人都是私法上的法人。要特別小心的是名稱的誤導,帶有院、會、中心、公會等字樣的組織,未必就是公法人,也未必就是機關;唯一可靠的判準仍然是設立依據的法律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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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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