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鄉長受縣政府記過之懲處,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
- B內政部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各縣(市)長與直轄市長辦理年終考績
- C地方民選首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進行懲戒
- D地方民選首長卸任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領退休金
正解 C — 地方民選首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進行懲戒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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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方自治團體民選首長的人事法制定位。他們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常任文官,保障、考績與退撫法制的適用因此都不同。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民選首長既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就受該法禁止兼職規定的拘束;一旦違反,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所示,其懲戒準用政務人員之規定,亦即由懲戒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為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鄉長由選舉產生,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不能依該法提起復審。
- (B)
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民選首長並無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問題,也不受上級機關考核,自無年終考績可辦。
- (C)
正確。民選首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違反其兼職禁止規定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辦理。
- (D)
錯誤。民選首長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常任文官,其卸任後之給與另有專屬之規定,並不是依常任文官之退休法制請領退休金(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人員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民選首長不是,故 (A)(B)(D) 所援引的三部常任文官法制都接不上。
- 要件二,法律有無就民選首長另設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有,故 (C) 成立。
記憶點
民選首長走的是政務人員那條線,不是常任文官那條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判斷一部公務人員法制能不能適用於地方民選首長,關鍵在該法自己的適用對象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門檻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門檻是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民選首長的職位來自選舉,兩個門檻都跨不過去。
二、地方制度法所設的專門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這一條同時處理兩件事:一是把《公務員服務法》上的義務體系整套加在民選首長身上,二是把責任的追究導向政務人員的懲戒制度。兩件事合起來,正是本題正解的完整依據。
三、義務與責任的銜接。《公務員服務法》就公務員的兼職、經營商業、利益迴避等義務設有一整套規定,民選首長既然適用該法,違反兼職禁止即構成違法或失職。此時不走復審、不走考績懲處,而是依政務人員的懲戒途徑處理,這正是 (C) 與 (A)(B) 在體系上的分工。
四、易混淆的對照。懲戒與懲處是兩套不同的制度:懲處是機關依考績法制對常任文官所為的行政內部處置,懲戒則是由懲戒機關依懲戒法制作成的責任追究。民選首長沒有懲處的問題,只有懲戒的問題;而一般公務人員兩者都有,且各有其救濟途徑。這一組對照幾乎每年都以不同面貌出現。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也常改問直轄市議員的兼職限制、民選首長的停職與解職事由、代理人的指派,或是把地方民意代表與地方行政首長並排比較。答題順序固定:先問這個人是不是常任文官,再去找法律有沒有為他另設規定。
六、答題步驟。這一題型的最快解法,是先問這個人是怎麼取得職位的:考試及格並經銓敘任用者走常任文官法制,選舉產生者走民選首長與政務人員法制。取得方式決定了保障、考績、退撫與責任追究四條線的走向。只要在第一步就分對線,四個選項的對錯幾乎不必再逐一驗算。這一步也可以反過來用:看到選項出現復審、年終考績、退休金這些常任文官專屬的用語,就要先確認題目裡的人是不是常任文官。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