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新建大樓,向 A 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建造執照。數月後,A 機關發現建造執照核發有違誤,乃決定將該執照撤銷。甲表示其已購入建材,準備進行工程,撤銷建造執照將造成其重大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對於建造執照之違法,取得執照時並不知情,其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
- B假設甲的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程序違法只要甲提供其手上已有之文件即可補正,A 機關即不得逕予撤銷
- C若甲之信賴值得保護,而建造執照之違法所涉法規乃在保障公共安全之重大利益,A 機關仍得依法撤銷
- DA 機關撤銷建照執照後,對甲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給予補償,甲若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正解 D — A 機關撤銷建照執照後,對甲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給予補償,甲若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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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信賴保護的判斷,以及撤銷後補償爭議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撤銷建造執照後所給予的補償,其爭議與金額的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補償請求權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甲不服補償金額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不是以撤銷訴訟去除去一個對他有利的補償決定。(D) 把救濟途徑寫成撤銷訴訟,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信賴是否值得保護,除了明知處分違法之外,還包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情形,甲雖不知情,仍可能因重大過失而不受保護,所以說仍未必值得保護。
- (B)
敘述正確。程序或方式的瑕疵如果可以補正,該處分即不再因該瑕疵而違法,機關自不得再以同一瑕疵為理由逕予撤銷。
- (C)
敘述正確。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是不得撤銷的要件之一;所涉法規既在保障公共安全的重大利益,撤銷所維護的公益即居上風,機關仍得依法撤銷。
- (D)
敘述錯誤。補償金額的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而非撤銷訴訟。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件建造執照是核發時即有違誤的授予利益違法行政處分;
- 要件二,甲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
- 要件三,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如何權衡;
- 要件四,撤銷後受有財產上損失者,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對補償有爭議時循給付訴訟解決。
- 本題錯的正是第四步的訴訟種類。
記憶點
補償金額不服走給付訴訟,撤銷訴訟是拿來打處分本身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這一條把撤銷的原則與兩種例外一次寫齊,是本題 (A)(C) 的共同依據。
二、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其第 3 款為:「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甲雖不知建造執照違法,但若其不知是出於重大過失,仍落入本款,所以 (A) 說信賴仍未必值得保護是對的。
三、補正與撤銷的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的撤銷對象是違法行政處分,前提是該處分於撤銷時仍然違法。行政程序法就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處分另設有補正制度,當事人事後提出原應提出的文件時,欠缺的程序即獲補足;瑕疵既已治癒,機關就不能再以同一程序瑕疵作為撤銷的理由,這是 (B) 的依據。
四、補償與其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爭議的處理則由同法第 120 條第 3 項導向給付訴訟。三項合起來看,補償是一個獨立的公法上金錢給付關係,與處分本身的合法性之爭已經分離,所以救濟種類也隨之不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處常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效的原則一併命題;也常把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放進選項。另可留意《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就合法處分之廢止另設補償規定。答題時先分辨爭執的對象是處分還是補償,訴訟種類就定下來了。
六、答題步驟。遇到授益處分被撤銷的題型,固定依五步檢查:處分是否違法、是否為授益、受益人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信賴利益與公益如何權衡、撤銷後的補償與救濟。前四步決定得不得撤銷,第五步決定錢的問題怎麼處理。本題把陷阱放在第五步,考的是訴訟種類而不是撤銷本身,作答時若停在前四步就會誤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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