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所屬公務員甲作成年終考績處分丙等之決定,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審查考績處分違法性時,應予適度尊重機關判斷餘地,最不可能的是下列何理由?
-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 B人事權為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
- C考績處分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
- D組織或程序上,行政部門更適合作成考績處分
正解 A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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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法院對考績處分的審查密度,以及承認判斷餘地的理由何在。
正解理由
判斷餘地之所以被承認,理由來自受審查決定本身的性質:評價高度屬人、行政部門在組織與程序上更適合作成、以及該事項屬行政權核心。考績正是這種決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的評價必須由長期共事的長官為之,法院事後難以重建。相對地,機關是不是獨立機關,講的是它在組織上有無獨立於上級指揮監督的地位,目的在阻絕政治力干預,與考績評價可否被法院替代無關,因此是最不可能的理由。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最不可能。這裡講的是組織法上的獨立機關,其設計在保障職權行使的中立性,並非因為它的判斷比較不能被審查;學理上支撐判斷餘地的獨立性,是合議制專業委員會的決定形成方式,與組織上獨不獨立是兩回事。把組織地位當成尊重判斷餘地的理由,理由與結論之間沒有連結。
- (B)
有可能。人事權是行政權運作的核心,法院若逐案取代機關的人事評價,等於介入行政權的核心領域。
- (C)
有可能。考績評價具有高度屬人性,係就特定受考人長期表現所為之綜合評斷,非他人所能擅代。
- (D)
有可能。考績的作成經評擬、初核、覆核到核定的多層程序,行政部門在組織與程序上更適合形成此種判斷。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系爭決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評價性質;
- 要件二,作成程序是否已設有多層把關;
- 要件三,該事項是否屬行政權核心。
- (B)(C)(D) 都命中其中之一,(A) 講的是機關的組織地位,三個要件都沒有命中。
記憶點
判斷餘地看決定本身難不難被取代,不看機關在組織上獨不獨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判斷餘地是行政法院自我節制的產物,其類型與理由由學說與實務見解累積而成,並非由法律逐項列舉,因此四個選項的優劣要靠通說整理出來的判準來衡量。
二、判斷餘地的典型理由。歷來承認的理由大致有三組:其一是決定具有高度屬人性或一次性,例如考試評分、成績評定、人事考核;其二是決定由具專業性的合議制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作成,例如專業評鑑或考選命題(這裡的獨立指的是決定形成方式上的不受個案指揮,不是組織法上的獨立機關);其三是涉及高度政策性或預測性的判斷。三組理由的共同點是,法院即使重新調查,也難以形成比原機關更可靠的評價。
三、條文所提供的支撐。《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把評價基礎綁在平時考核上,正是屬人性的來源。程序面則見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評擬、初核、覆核、核定到銓敘審定的層層設計,正是選項所稱組織或程序上更適合的具體內容。
四、易混淆的概念對照。判斷餘地處理的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構成要件層面的涵攝,裁量處理的是法律效果層面的選擇;兩者的審查密度與違法事由都不同。獨立機關的概念則屬於行政組織法的範疇,處理的是機關與上級之間的指揮監督關係。三個概念被放進同一題時,考生要先問這個概念解決的是哪一個層次的問題。
五、答題提醒與陷阱。題目問的是最不可能的理由,屬於反向設問。實際作答時可以先把三個明顯可以支撐判斷餘地的理由挑出來,剩下的那一個就是答案。本題三個可支撐的理由分別對應屬人性、程序適合性與行政權核心,剩下的組織地位理由即為所求。
六、答題步驟。碰到問法院審查密度的題目,先確認系爭決定屬於構成要件層次還是法律效果層次,再問這個決定有沒有不可替代的評價成分、有沒有經過特別的組織與程序。兩個問題的答案若都是肯定,判斷餘地的空間就大;若題目給的理由講的是機關的組織地位、預算來源或人員編制,那些都與決定本身可否被取代無關,通常就是要被排除的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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