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A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私立大學進行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之分析
- B考選部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團體辦理性質特殊之考試
- C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將查扣之違規食品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機構進行技術性檢驗
- D道路主管機關委託私人企業興建公有停車場
正解 B — 考選部委託具一定資格之民間團體辦理性質特殊之考試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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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行政輔助行為、私法上委託三者的區辨。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的地位則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判準因此有二:受託的內容必須是機關的權限,且受託者須能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決定。考選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性質特殊之考試,受託團體要自行辦理應考資格審查、評分與及格與否的認定,這些都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措施,符合上述兩個判準。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委託私立大學進行滿意度調查結果之分析,受託者提供的是研究分析,不對外作成任何決定,屬機關為完成自身業務所為的私法上委任,不是權限的移轉。
- (B)
敘述正確。受託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辦理考試,得以自己名義作成對應考人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屬委託行使公權力。
- (C)
委託民間機構進行技術性檢驗,受託者只提供檢驗數據,是否據以處分仍由主管機關決定,受託者處於行政助手的地位,未取得對外作成決定的權限。
- (D)
委託私人企業興建公有停車場,內容是工程的施作,屬私法上的承攬關係,並未移轉任何公權力。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委託的標的是不是機關的權限:考試之舉辦是考選部的權限,成立。
- 要件二,受託者是否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決定:受託團體自行決定及格與否,成立。
- 要件三,是否有法規依據並經公告:屬程序面的要求。
- 前兩個要件即足以把 (B) 與其他三者分開。
記憶點
能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拍板,是公權力委託與行政助手的分水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核心在權限的移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條文用的是權限之一部分,代表移轉出去的是機關原本就有的公權力,而不是勞務。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與刊登是為了讓人民知道現在對外行使公權力的是誰。
二、受託者的法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被視為行政機關的效果相當廣:它作成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它的程序受本法拘束,人民不服時循訴願與行政訴訟途徑救濟。這也是為什麼判斷時要問受託者能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拍板——只有能拍板,才需要被視為行政機關。
三、易混淆的三種對照類型。行政助手是在機關指示下提供事實上的協力,例如拖吊業者依警察指揮拖吊車輛、檢驗機構提供檢驗數據,其行為在法律上仍歸屬於機關。行政輔助行為是機關為滿足自身需求而與私人締結的私法契約,例如委託分析調查結果、採購設備。私法上的承攬或委任則單純是民事關係,例如興建停車場。三者的共同點是都沒有權限的移轉。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歷屆常見的委託行使公權力實例包括民間拖吊業者取得逕行舉發權限、汽車代驗廠辦理定期檢驗、民間驗屋機構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判斷方法一致:先找法規依據,再問受託者有沒有對外決定的權限。
五、答題提醒。選項若寫成委託辦理某項調查、分析、檢驗、施工,通常都不是公權力委託;寫成委託辦理考試、檢驗合格與否之認定、核發證書,才可能是。另外要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的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與公權力委託分屬不同層次的概念。
六、答題步驟。碰到委託類型的題目,先把委託的標的抽出來寫成一個動詞:分析、檢驗、興建、辦理考試。動詞若指向事實上的協力或勞務給付,就往行政助手或私法契約走;動詞若指向對外作成認定、核發、准駁,才往公權力委託走。這個作法比背誦例子穩定,因為新的題目會換例子,但動詞所指向的行為性質不會變。另外要記得公告與刊登是委託生效的程序要求,並非委託本身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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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