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市長應列席說明施政綱要,但不受質詢
  2. B市政府秘書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3. C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4. D市政府二級機關首長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正解 C — 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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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誰應提出報告、報告的種類為何,以及誰應備質詢。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而質詢的對象與種類,《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既在應提出業務報告之列,也在得受質詢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市長應提出的是施政報告,而非施政綱要;且議員的質詢權包括施政總質詢,市長並非不受質詢。

  2. (B)

    錯誤。應提出業務報告者為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秘書長在市政府的職務體系中與一級單位主管分列,並不因其職稱而當然負有提出業務報告之義務。

  3. (C)

    正確。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就其主管業務備質詢。

  4. (D)

    錯誤。條文所定的對象是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二級機關首長不在其中。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會議種類是否為定期會:題示為定期會,成立。
  2. 要件二,該人員是否落入應報告的對象範圍:一級單位主管落入,秘書長與二級機關首長未落入。
  3. 要件三,報告種類為施政報告或業務報告:首長為施政報告,一級單位主管為業務報告。

記憶點

首長報施政、一級報業務;二級與秘書長不在名單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把定期會的報告與質詢綁成一組:第一項規定誰要報告、報告什麼,第二項規定誰可以質詢、質詢分幾種。兩項合看才是完整的制度。第一項把報告義務人分成兩層:地方行政首長負施政報告義務,一級單位主管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負業務報告義務。第二項則把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兩類,並要求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列席備詢。

二、為什麼秘書長不在報告名單上。《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三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這一項把秘書長、副秘書長與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分別列舉,說明在地方制度法的用語體系裡,秘書長是幕僚長而非一級單位主管,因此不落入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的業務報告義務人。

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動了一個字:(A) 把施政報告換成施政綱要並否定質詢,(B) 把一級單位主管換成秘書長,(D) 把一級機關首長換成二級機關首長。這種一字之差的設計是地方制度法考題的典型手法,答題時必須把條文的對象範圍逐一比對,不能只憑印象。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同的條文常被拿來問定期會的召開次數與會期日數、臨時會的召集程序、議員的言論免責與不得兼職,以及首長列席與備詢的義務。也常與《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的邀請列席說明併在一起命題。

五、答題提醒。要區分兩組用語:一級單位主管與一級機關首長是兩個並列的對象,二級機關首長則不在條文之內;施政報告與業務報告分屬首長與主管,兩者不可互換。掌握這兩組區分,本題型幾乎都能穩定得分。

六、答題步驟。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互動的條文,建議依會議種類、義務人、義務內容、對應權利四個欄位整理成表。定期會有報告與質詢,臨時會則以特定議案為限;報告的義務人分首長與主管兩層,質詢的種類也分總質詢與業務質詢。把表格記熟之後,選項只要動到任何一個欄位,就能立刻看出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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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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