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5 題

被告住所在 A 地,某日在 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 A 地為警查獲。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竊盜犯行,分別向 A、B 法院提起公訴,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均尚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A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2. BB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3. CB 法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4. D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B 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正解 C — B 法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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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有管轄權法院時,繫屬在後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在 A 地、犯罪地在 B 地,兩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本題並無上級法院裁定,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故繫屬在後的 B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C) 最為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A 地為被告住所地,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有管轄權,且繫屬在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判決的適用,(A) 錯誤。

  2. (B)

    B 地為犯罪地,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同樣有管轄權,不生管轄錯誤判決的問題,(B) 錯誤。

  3. (C)

    B 法院因《刑事訴訟法》第 8 條而不得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應諭知不受理判決,(C) 正確。

  4. (D)

    檢察官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起訴程序並未違背規定,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所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的事由,(D) 錯誤。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認兩法院都有管轄權;
  2. 第二步因無共同直接上級法院的裁定,依繫屬先後由 A 法院審判;
  3. 第三步確認 B 法院不得為審判的依據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的不受理事由,而非管轄錯誤或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記憶點

同一案件重複繫屬於兩個都有管轄權的法院時,繫屬在後的法院不是判管轄錯誤,而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諭知不受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本題把三個容易混淆的程序判決放在一起測驗。管轄錯誤判決的前提是受訴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其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並須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不受理判決則出現在案件欠缺其他訴訟條件時,《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各款分別列出不同的事由。本題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管轄錯誤的前提自始不存在,(A)(B) 一併被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這一款與第 7 款是本題最需要分辨的一組:《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處理的是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處理的則是繫屬於不同法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不得審判的情形。本題檢察官是分別向 A、B 兩個不同法院起訴,因此適用的是第 7 款而非第 2 款。至於第 1 款的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指的是起訴行為本身在程序上有瑕疵,例如起訴書欠缺法定程式;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立法者已獨立列為第 3 款,不在第 1 款的範圍內。向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本身並無程序瑕疵,(D) 的錯誤即在於誤用了這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但書另設有例外,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時,也可以由繫屬在後的法院審判,此時繫屬在先的法院反而應諭知不受理,這是本條常被忽略的一半。管轄的其他規定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9 條就管轄權爭議、無管轄法院與區域境界不明等情形,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可與本題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兩次起訴改為向同一法院提起,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或加入上級法院的裁定,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8 條但書的效果;也常以自訴與公訴的重複繫屬設題。

實務見解在本題的作用有限,四個選項的分辨主要落在條文的文義與各款的分工上。

另可從訴訟繫屬的概念理解本題。案件因起訴而繫屬於法院,繫屬的先後以起訴書送達法院的時點決定;同一案件重複繫屬時,法律必須指定其中一個法院進行審判,否則將出現裁判歧異與一事再理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就是這個分配規則,而《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則是分配結果在判決形式上的落實。要特別提醒的是,本題兩次起訴都是由檢察官對同一被告的同一竊盜犯行提出,因此屬於同一案件,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兩個要素缺一不可,若犯罪事實不同,兩個法院各自審判並無扞格。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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