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主刑之重輕標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乙罪比較重
  2. B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乙罪另可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所以甲罪比較重
  3. C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乙罪比較重
  4. D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甲罪比較重

正解 B — 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乙罪另可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所以甲罪比較重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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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主刑重輕的比較標準,特別是應以法定刑或處斷刑為比較對象。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本項所比較的是法律就各罪所定的刑,未遂犯減輕其刑則是個案處斷刑的問題,並不改變法定刑本身的輕重。(B) 中甲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最高度比較應以乙罪為重,卻因乙罪另有未遂減輕的可能而反過來認定甲罪較重,比較對象錯誤,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罪最高度五年、乙罪最高度七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以最高度較長者為重,乙罪較重,(A) 正確。

  2. (B)

    未遂減輕屬個案處斷刑的調整,不影響《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定最高度的比較,仍以乙罪為重,(B) 錯誤。

  3.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兩罪的最重主刑同為有期徒刑而最高度不同,即依最高度比較,乙罪較重,罰金額度不影響結論,(C) 敘述正確。

  4. (D)

    兩罪最重主刑同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1 款,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乙罪得選科拘役,故甲罪較重,(D) 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1 項確定主刑種類的位階;
  2. 第二步在同種之刑內部依最高度、次依最低度比較;
  3. 第三步在最重主刑相同時,才進入第 3 項各款所列的標準。
  4. 本題四個選項的最重主刑都是有期徒刑,(A)(B)(C) 停在第二步,(D) 因最高度相同而進入第三步。

記憶點

比較刑度輕重看的是法定刑的最高度,未遂或自首等減輕事由屬於個案處斷刑,不會把一個較輕的罪變成較重的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建立了一組三層次的比較標準。第一層是刑種的位階,依主刑種類的法定次序決定;第二層是同種之刑的量的比較,先看最高度,最高度相等時再看最低度;第三層則是在最重主刑相同時的補充標準,包括有無選科主刑、有無併科主刑以及次重主刑的比較。理解本條的關鍵在於:所有比較都以法律規定的刑為對象,而不是個案中經過加重減輕後的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選項 (C) 的設計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第 2 款:兩罪的最重主刑既然不相同,就停在第 2 項的最高度比較,根本不會進到第 3 項各款,罰金九萬元與五萬元的差別在本題毫無作用。選項 (D) 則相反,兩罪的最重主刑相同,才有適用第 3 項第 1 款的餘地。

易混淆的概念對照方面,法定刑是立法者就各罪所定的刑,處斷刑是就個案適用加重減輕事由後的範圍,宣告刑則是法院實際宣告的刑;未遂犯的減輕屬於處斷刑層次,自首、幫助犯的減輕亦同。本條所處理的是法定刑的抽象比較,其功能在於決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時的重罪、決定管轄與程序的適用等。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兩罪的最高度設為相同而最低度不同,測驗第 2 項後段;或把主刑種類設為有期徒刑與拘役的比較,測驗第 1 項的刑種位階。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明確指出刑之輕重比較以法定刑為準,不受個案減輕事由影響,這一點條文並未逐字寫出,而是由法院長期見解確立,這也是題幹標明依實務見解的原因。

刑之輕重比較的實益,散見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多個場合,例如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時重罪的認定、牽連或吸收關係的處理、以及若干程序規定以罪的輕重劃定適用範圍。正因為它是一個被廣泛引用的前提概念,立法者才把標準寫得如此細密。答題時建議固定依三個步驟操作:先看主刑種類是否相同,再看同種之刑的最高度與最低度,最後才在最重主刑完全相同時進入各款標準。本題的四個選項恰好把這三個步驟各測驗一次,而 (B) 之所以是錯的,不在於它算錯了刑度,而在於它把個案的減輕事由混進了法定刑的抽象比較。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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