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仍得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 B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 C被告、辯護人在羈押審查開庭訊問之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事項之準備
- D法院為羈押審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正解 B —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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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證據法則、替代處分、閱卷準備與檢察官到場陳述。
正解理由
羈押審查所要判斷的是有無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屬程序上的保全事項,採自由證明即為已足,不適用審判中的嚴格證明法則;就羈押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排除傳聞法則適用一事,《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卷證因而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B) 稱禁止提出傳聞證據,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法官認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時,仍得依該項限制被告出境、出海,(A) 敘述正確。
- (B)
羈押審查採自由證明,卷證不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B) 錯誤。
- (C)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閱卷則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可資依據,(C) 正確。
- (D)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故 (D) 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第一步確認程序性質,羈押審查是就保全必要性所為的判斷,而非對犯罪事實的認定;
- 第二步因而採自由證明,卷證不受審判中傳聞法則的拘束;
- 第三步檢驗其餘三個選項,分別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的限制出境、出海、第 101 條第 4 項的答辯準備與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的檢察官到場。
記憶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採自由證明,卷證不受傳聞法則拘束;被告與辯護人則享有閱卷與準備答辯的機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是一套被獨立設計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由此可見羈押的三個支柱是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既然要判斷的是保全的必要,法院所需的只是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而非達到有罪判決所要求的確信,這正是採自由證明的理由,也是選項 (B) 錯誤的根本。
程序保障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該項本文課予告知義務,但書則處理分卷的例外,並明定該部分卷證不得作為審查依據,這是與《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閱卷權相互配合的設計。《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項並就辯護人所獲知證據資料的使用限制設有規定,第 3 項則就無辯護人之被告,規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替代處分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後段另設有一道限制,被告有該條所引各款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情形不得羈押,可見立法者對羈押採取最後手段的態度。選項 (A) 所述的限制出境、出海,性質上也是羈押以外的干預手段。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以分卷不予閱覽的事實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但書;或以檢察官未到場的情形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但書。
實務見解與釋字的位置在於辯護人閱卷權的範圍,該權利即是在憲法解釋推動下入法,考生宜留意其沿革。從比較的角度看,本題其實在測驗一組對立:羈押審查程序在證據法則上被大幅放寬,在程序保障上卻被相當程度地加強。放寬的一面是自由證明,法院可以斟酌一切卷證資料形成心證;加強的一面則是告知義務、閱卷權、答辯準備時間與檢察官到場陳述,這些設計都是為了讓被告在人身自由可能立即被剝奪的程序中,仍有實質辯明的機會。考生只要抓住這條軸線,就不會把 (B) 的嚴格證明誤認為程序保障的一環。實際作答時還有一個省時的判斷法: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在講被告或辯護人的權利,只有 (B) 在講證據的門檻,形式上就已相當突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