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場處理,甲經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7 毫克,乙先被送醫、尚未表示要告甲,丙要帶甲至警察局作筆錄,甲哀求其子將參加大學聯考,能否隔 2 日自行至警察局報到作筆錄,丙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1. A丙得依現行犯將甲逮捕,應即解送檢察官
  2. B甲雖是現行犯,但所犯為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輕罪,丙經檢察官之許可,可不依據現行犯解送甲給檢察官
  3. C甲非現行犯,丙不得將甲解送檢察官
  4. D甲是現行犯,於逮捕後,丙可自行決定要否解送甲給檢察官

正解 A — 丙得依現行犯將甲逮捕,應即解送檢察官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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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行犯之逮捕與解送義務,及不予解送之例外要件。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甲闖紅燈撞傷乙,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係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屬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甲所犯之公共危險罪不合上開但書,丙應即解送檢察官,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與第 92 條第 2 項本文,丙得逮捕甲並即解送。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之不予解送,以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請求乃論之罪且告訴已撤回或逾期者為限。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甲肇事後隨即為警查獲,仍屬現行犯。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本文課予解送義務,警察無自行決定是否解送之裁量權。

涵攝步驟

  1.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甲呼氣酒精濃度已達該款所定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之門檻,該罪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又其肇事致乙受傷,另涉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
  3. 丙到場時犯罪甫發生,甲為現行犯;
  4. 甲所犯之公共危險罪非但書所定最重本刑一年以下之罪,其過失傷害部分則題示乙尚未表示要告,無告訴已撤回或逾期之情形,但書二種情形均不該當,故應即解送。

記憶點

現行犯人人可逮,警察逮到就解送;不解送的例外看最重本刑一年以下,不是三年以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先判斷甲是否現行犯,再判斷警察是否負解送義務。就前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同條第 3 項另定以現行犯論之準現行犯情形。甲甫肇事、於現場經酒測查獲,屬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並無疑義。

就後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該款所載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是法定門檻,題示甲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7 毫克,是案內測得之數值,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後者既已跨越前者,即該當本款。此罪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門檻不符;至甲另涉之過失傷害部分,題示乙尚未表示要告,亦無該但書所定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情形,故無不予解送之餘地。

另須辨明者,是解送義務的主體。《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私人逮捕現行犯後之義務對象是偵查機關,而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之義務對象則是檢察官,兩項的送交對象不同。至於甲以其子將參加大學聯考為由請求改期報到,屬個人情狀,並非上開但書所定之法定事由,不能改變解送義務。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所犯係告訴乃論之傷害罪且告訴已撤回,此時即落入但書,須經檢察官許可始得不予解送。

另一種考法則落在準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此二款與同條第 2 項之現行犯併列,構成得逕行逮捕之兩種類型;本題甲係肇事後即時為警查獲,屬第 2 項之現行犯,無庸援引準現行犯之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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