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鑰匙遺失,並對甲表示:你不會自己去看、不會自己去開云云。甲遂持乙掉落在地上之鑰匙逕行開門入內,並在客廳桌上查獲具殺傷力之爆裂物 1 枚。嗣甲將乙帶回派出所後,始由其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甲之搜索合法。係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並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B甲之搜索違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 C甲之搜索合法。乙之同意,非出於員警甲施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公權力之不當施壓所為,係符合自願性同意之要件
- D甲之搜索違法。甲應於徵詢乙同意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即受搜索人擁有選擇不同意的權利;但告知範圍不包含於執行搜索過程中,乙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
正解 B — 甲之搜索違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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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意搜索之要件,尤其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得否於搜索完畢後補行簽立。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依實務見解,同意之表示與其書面記載,均須於搜索之前或搜索當時完成,藉以確保同意出於自願並可事後審查;本題員警甲係逕行開門入內搜索完畢、將乙帶回派出所後,才由乙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屬事後補正,難認搜索合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同意須出於自願且應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本題乙未事前同意,其書面又係事後補簽,不符該條要件。
- (B)
正確。依實務見解,同意搜索之同意書只能於搜索前或搜索時完成,不能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合法。
- (C)
錯誤。乙諉稱鑰匙遺失並以反詰語氣回應,並非同意;依實務見解,《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所稱自願性同意,須有積極、明確之同意表示,不得由沉默或推測得之。
- (D)
錯誤。前段所述告知拒絕權固為實務所肯認,但依實務見解,告知範圍尚包含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本選項將之排除,敘述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要件一為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本題乙未為同意之表示;
- 要件二為執行人員出示證件,題示對此未有記載,不予認定;
- 要件三為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本題之同意書係搜索完畢並帶回派出所後始簽立,時點在搜索之後;
- 縱不論要件二,要件一與要件三既已欠缺,該次搜索即不能以同意搜索正當化。
記憶點
同意搜索的同意,要在搜索前或搜索當下取得,事後補簽的同意書救不回一次違法搜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同意搜索是無令狀搜索的類型之一。《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以令狀原則為出發點,而《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則就受搜索人自願同意的情形,例外免除搜索票之使用。本條可拆解為三項要件: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第一項要件是實體核心,後兩項則是使該同意可被事後審查的程序保障。
依實務見解,判斷自願性應綜合審酌受搜索人之年齡、教育程度、智識、身心狀態,以及員警之在場人數、言語態度與有無告知得拒絕搜索等情狀。本題乙先諉稱鑰匙遺失,其後以反詰語氣回應員警,客觀上是拒絕而非同意;員警甲逕自拾取乙掉落之鑰匙開門入內,過程中並無任何同意可言。至於事後在派出所簽立之同意書,因搜索業已完成,已無從擔保簽名時之意思與搜索當時之意思相同,故不能承認其補正效力。
易混淆之無令狀搜索尚有二種,宜並列記憶:《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之附帶搜索,係於逮捕、拘提、羈押之際搜索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則就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而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以及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三種情形,允許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並依同條第 3 項課予事後陳報法院之義務。
本題員警既非在逮捕之際為附帶搜索,亦未主張緊急搜索並事後陳報,自無從援引各該規定。就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的字面。該條寫到同意應出於自願、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至於同意書得否事後補正、告知義務的具體內容為何,均由法院於個案中形成判準。應考時宜掌握兩個時點:同意的表示須在搜索之前或搜索當時,記載於筆錄的動作亦應同時或緊接為之;
搜索一旦完成,事後取得的書面至多證明受搜索人事後不爭執,無從回溯補正搜索當時所欠缺的正當性。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問同意人是否有權限同意搜索共同居住之空間,或改問違法搜索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應如何權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