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0 題

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道為何?

  1. A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撤銷拒絕處分之訴訟
  2. B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課予拆除義務之訴訟
  3. C甲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因違法佔用造成之事實結果
  4. D甲可提起確認佔用行為違法之訴訟

正解 C — 甲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因違法佔用造成之事實結果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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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以事實行為侵害人民權利時,除去該事實結果所應提起之訴訟種類。

正解理由

軍事設施占用私人土地係事實行為,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決定,甲請求拆除者為除去違法事實結果之行為。《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拆除設施屬於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甲得據此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以違法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本題所欲除去者為占用之事實狀態,並無可供撤銷之處分。

  2. (B)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為內容,而甲所求者為拆除設施之事實行為。

  3. (C)

    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因公法上原因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違法占用所造成之事實結果。

  4.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甲既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占用行為違法之訴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為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之爭議;
  2. 要件二,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軍事設施擴建屬之;
  3. 要件三,所請求者須為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拆除設施屬之;
  4. 三者具備,即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記憶點

處分之外的事實侵害,用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有給付訴訟可用,就輪不到確認訴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訴訟類型的體系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我國行政訴訟以撤銷、確認、給付三種類型為骨幹,而給付訴訟之下再區分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判斷的第一個分水嶺是所求者是不是行政處分:是,走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是,走一般給付訴訟。本題占用土地與拆除設施都停留在事實層面,因此落在一般給付訴訟。

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把給付分成財產上與非財產上兩類。金錢請求屬前者,例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除去、停止、更正等行為屬後者。同法第 8 條第 2 項另設限制:「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若給付的前提是某個行政處分應否撤銷,就必須併同撤銷訴訟提出,不能單獨走一般給付訴訟。本題並無在先的處分,故無此限制之適用。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該條是在撤銷訴訟中附帶命為回復原狀,其前提仍是有處分可撤銷,與本題以事實行為為對象的情形不同。把這三組規定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依侵害的形態分配了不同的訴訟工具。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違法公布廠商名單、機關發布不實訊息、公物之事實上使用受阻等情境測驗同一概念,答案通常都指向一般給付訴訟;也常反過來問確認訴訟的補充性,此時應回到《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的文字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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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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