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將某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事項委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機關權限變動?
- A委任
- B委託
- C委辦
- D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正解 B — 委託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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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權限變動的三種型態,即委任、委託與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區辨。
正解理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事項交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國立成功大學係依法設立之公立學校,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其為行政機關而非民間團體或個人,且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並無隸屬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此種將權限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者,即為委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委任以受任者為委任機關之所屬下級機關為要件,國立成功大學並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下級機關。
- (B)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將權限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者為委託,本題正屬此種型態。
- (C)
委辦係上級政府將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自身事務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在其指揮監督下執行,受委辦者必須是地方自治團體,國立成功大學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此型態以受託者為民間團體或個人為要件,國立成功大學為公立學校,不屬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為行政機關移轉權限之一部分,本題為證書核發事項;
- 要件二,須依法規為之;
- 要件三,受託者為行政機關且不相隸屬,國立成功大學屬之;
- 故為《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委託。
記憶點
看受託者是誰:自己的下級是委任,別人的機關是委託,民間的人是委託私人,地方自治團體代辦中央的事才叫委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權限變動的三個型態共用兩個要件,即須有法規依據、且只能移轉權限之一部分。差別在受移轉者的身分:《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受任者是所屬下級機關,第 2 項的受託者是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第 16 條第 1 項的受託者則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判斷的順序應該是先確定受託者的法律地位,再套條文,而不是先看事務性質。
就公立學校的定性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對行政機關採取組織法上的定義,重點在有無單獨法定地位並得對外表示意思。國立大學依大學法設立,有組織法上的地位並得對外核發證書、作成學籍處分,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上被當作行政機關看待。這正是本題把成功大學而非某公司放進題目的原因。
就公告義務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委任與委託都必須公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就委託民間亦設有相同要求。公告的作用在使人民知悉權限歸屬,進而找對救濟對象。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受託者身分不同,後續的救濟管道也隨之不同。《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而不相隸屬機關受託時另有規定,兩者不可互換。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是把私人擬制為行政機關,適用範圍僅限於委託範圍內。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民間拖吊業者、汽車代檢廠、依法受託辦理驗證之財團法人等情境考委託私人;以直轄市政府辦理中央交付事項考委辦;以部會將權限交由所屬署局考委任。答題時務必先問受託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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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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