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 A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 B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 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 D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正解 D — 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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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間權限委託後,受託機關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時之賠償義務機關認定。
正解理由
經濟部將其權限委由 A 縣政府辦理,A 縣政府之公務員甲於執行受託事務時作成違法處分致乙公司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甲為 A 縣政府之公務員,其所屬機關即 A 縣政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係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甲並非經濟部之公務員。
- (B)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責任主體為國家而非公務員個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見公務員之責任是機關賠償後的內部求償,非對被害人直接負賠償責任。
- (C)
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為單一之公務員所屬機關,並無由委託機關與公務員對外連帶負責之設計。
- (D)
正確。甲所屬機關為 A 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應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為 A 縣政府公務員;
- 要件二,須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為之,作成命解散之處分屬之;
- 要件三,須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題示為故意且處分經撤銷;
- 要件四,賠償義務機關為公務員所屬機關即 A 縣政府。
記憶點
國賠看的是作成行為的公務員掛在哪一個機關,不是看權限原本屬於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憲法上的位置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這是國家賠償責任的憲法依據,其中公務員的刑事及民事責任與國家的賠償責任是兩條並行的軌道,前者由被害人對公務員個人主張,後者依法律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所定的求償權,正是為避免公務員因輕過失而動輒受追償所設的內部界線。
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採取最廣義的公務員概念,凡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均屬之,不以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必要。本題甲為縣政府公務員,自屬無疑。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權限的移轉在行政法上分成不同類型,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也隨之不同。若受託者並非行政機關而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此時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賠償義務機關回到委託機關。至於行政機關把權限交給民間辦理的法律基礎,《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把這兩組規定並列,可以看出區別的關鍵在受託者本身是不是行政機關:是行政機關,就由該受託機關自己負賠償責任;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則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而由委託機關負責。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題目改成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此時應改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與第 9 條第 2 項處理,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或改成賠償義務機關已裁撤改組,此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3 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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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