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應循何種救濟管道?
- A聲請非訟事件上之裁定
- B提起民事訴訟
- C提起行政訴訟
- D提起刑事訴訟
正解 B — 提起民事訴訟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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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以協議為先行程序,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所應循之訴訟途徑。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主義,須協議不成立後始得起訴。《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至於該損害賠償之訴應循何種程序,《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據此,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單獨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性質為訴訟事件而非非訟事件,聲請非訟事件之裁定並非本法所定之請求途徑。
- (B)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協議不成立後由請求權人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適用民事訴訟法。
- (C)
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僅於已在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時才由行政法院一併處理,本題係協議不成立後之單獨請求。
- (D)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國家刑罰權,其程序由檢察官或自訴人發動,與人民對國家請求金錢賠償之公法上原因無涉。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協議;
- 要件二,須有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情形,本題為協議不成立;
- 要件三,即得起訴,而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該訴適用民事訴訟法。
記憶點
國賠先協議、後起訴,單獨請求走民事訴訟,只有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時才由行政法院處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的請求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協議,《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書面請求是起訴的合法要件,未經此一程序逕行起訴者,法院應予駁回。第二階段才是訴訟,《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就開啟訴訟的三種情形分別規定,即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三者具其一即可起訴。本題屬於第三種。
就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人民必須先鎖定機關才能提出書面請求,這也是協議程序得以進行的前提。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所處理的是人民已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而《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兩者並列可以看出制度的分工:人民若本來就有行政訴訟繫屬,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若無行政訴訟可資依附而單獨請求國家賠償,則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循民事訴訟途徑。至於賠償的方法,《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原則為金錢賠償,回復原狀為例外。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在三個地方設陷阱:一是把三十日與六十日的期間互換,二是把書面請求寫成得以言詞為之,三是問公有公共設施致生損害時的賠償義務機關。後者應回到《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與第 9 條第 2 項的搭配,與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類型分開處理。此外,《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說明國家賠償在實體法上仍以民法為補充,這與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互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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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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