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一般給付訴訟不限於人民擔任原告,行政機關亦得擔任此類訴訟之原告
  2. B甲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新臺幣 10 萬元之行政處分而已為給付,但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3. C行政機關發布某類食品之檢驗報告,A 廠商認為該份報告內容不實損及其商譽,其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撤回或更正所發布之訊息
  4. D人民若欲請求行政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正解 B — 甲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新臺幣 10 萬元之行政處分而已為給付,但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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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給付訴訟之範圍及其對撤銷訴訟之從屬。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甲是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十萬元之行政處分而為給付,若要請求返還,其前提在於該處分是否應予撤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可知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時,必須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不得原則上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選項所述與此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以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關係為規範對象,並未限定何造為原告,行政機關對人民有公法上給付請求時亦得為原告。

  2. (B)

    敘述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返還之請求既以命其給付之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即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3. (C)

    敘述正確。機關發布之檢驗報告屬事實行為,A 廠商請求撤回或更正該訊息,係《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4. (D)

    敘述正確。請求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其內容為不作為之給付,仍屬《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非財產上給付,通說歸入一般給付訴訟。

涵攝步驟

  1. 就 (B) 而言,要件一,甲之給付係基於一個行政處分而為;
  2. 要件二,返還請求成立與否取決於該處分是否違法而應撤銷;
  3. 要件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此種情形應併同撤銷訴訟請求,故不得逕以一般給付訴訟為之。

記憶點

一般給付訴訟補位而不越位:只要返還的關鍵在處分該不該撤銷,就得跟著撤銷訴訟一起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所設的是一道順序規則。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在未經撤銷前仍是給付的法律上原因,人民若不先除去該處分,返還請求即欠缺依據。立法者因此要求把兩個聲明放在同一個程序裡,一併解決,避免裁判歧異,也避免人民以給付訴訟迂迴挑戰已具存續力的處分。同項後段並課予審判長闡明義務,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這是對人民的程序保護。

就訴訟類型的界線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訴訟針對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課予義務訴訟針對申請遭駁回而請求作成處分;一般給付訴訟則承接其餘不涉及處分的公法上給付。三者的分工是以有無行政處分為軸線。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確認訴訟對三種訴訟具有補充性;而《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則是一般給付訴訟對撤銷訴訟的從屬。兩條都在處理訴訟種類的先後,但補充性的方向與適用前提並不相同,答題時必須指明依據的是哪一條。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繳納罰鍰後請求返還、繳交規費後請求退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等情境考同一個規則;也常反向設計,把不涉及處分的公法上契約給付請求擺進來,此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受同條第 2 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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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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