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本題承接前題的事實設定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承上題,若 A 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 日作成處分,99 年 6 月 3 日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設乙公司於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則乙公司應於那一期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國家賠償?
- A101 年 3 月 2 日
- B101 年 7 月 6 日
- C101 年 6 月 3 日
- D104 年 3 月 2 日
正解 B — 101 年 7 月 6 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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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與期間。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請求權設有兩個獨立的時效期間。《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其一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算之二年期間,其二為自損害發生時起算之五年期間,二者以先屆至者為準。乙公司於 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自該日起算二年,末日為 101 年 7 月 6 日;而自損害發生之 99 年 3 月 2 日起算五年為 104 年 3 月 2 日,尚未屆至。故乙公司應於 101 年 7 月 6 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1 年 3 月 2 日係以處分作成日 99 年 3 月 2 日起算二年之結果,然《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期間之起算點為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而非處分作成時。
- (B)
正確。乙公司於 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起算二年,至 101 年 7 月 6 日屆滿。
- (C)
101 年 6 月 3 日係以訴願決定撤銷日 99 年 6 月 3 日起算二年之結果,然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起算點繫於知悉損害,訴願決定之作成日並非法定起算點。
- (D)
104 年 3 月 2 日係《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之末日,該期間與前段二年期間併存,本題二年期間先行屆至,自應以其為準。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日,題示為 99 年 7 月 6 日;
- 要件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自該日起算二年;
- 要件三,另計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之期間,其末日為 104 年 3 月 2 日;
- 要件四,兩期間並存時以先屆至者為準,故應於 101 年 7 月 6 日前提出請求。
記憶點
國賠時效是知悉起算二年、損害發生起算五年,兩把尺同時在跑,先到的那一把先關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的起算點是主觀的,繫於請求權人是否知悉損害;後段的起算點是客觀的,繫於損害何時發生。前者可能因當事人遲未知悉而延後,後者則是絕對的最長期間,用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本題把處分作成日、訴願決定日與知悉日三個日期同時擺出來,就是要測驗考生有沒有抓對起算點。
就期間的計算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始日不計入,故自 99 年 7 月 6 日之次日起算二年,其末日依同法第 48 條第 3 項為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實務上即以 101 年 7 月 6 日為界。考試題目通常不會細究到這一層,但知道規則所在有助於判斷選項的設計意圖。
就時效完成後的效果而言,《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另有其獨立的二年時效,起算點是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與被害人的請求權時效並不相同,這一組數字很容易被混淆。
就易混淆條文的對照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該二年是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的權限行使期間,起算點為知有撤銷原因時,與《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二年時效在數字上相同而客體完全不同,兩者不可互相套用。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請求程序出題,即《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書面請求須在時效期間內提出,逾期即生時效抗辯;也常問協議期間是否影響時效進行。回答時應緊扣條文所定的起算點與期間,不要自行推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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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