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確認處分)?
- A大學在學證明書之發給
- B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
- C役男體位之判定
- D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
正解 D — 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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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依其法律效果所為之分類,即確認處分與形成處分之區辨。本題問的是不屬於確認處分者。
正解理由
依學理上的分類,確認處分是就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或就對法律關係具有重要性的事實或資格,以具有拘束力的方式加以認定;形成處分則是設定、變更或消滅一個原本不存在的法律關係。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並非確認考生原已具備之地位,而是經由錄取行為為考生創設入學資格與學籍關係,屬於形成處分而非確認處分,故選 D。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行政處分之學理分類,《行政程序法》就此未設明文。
逐項排除
- (A)
大學在學證明書之發給,是就申請人既有之在學身分予以認定並對外表明,未創設任何新的法律地位,屬確認處分。
- (B)
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是就已經發生之服務事實加以核定,其結果雖影響俸給與退撫,但年資本身係既存事實,該認定屬確認處分。
- (C)
役男體位之判定,是依體格檢查結果就役男既有之身體狀況歸入法定體位等級,屬對重要事實所為之認定,為確認處分。
- (D)
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是在錄取之前考生並無入學資格,錄取行為使其取得該資格,係創設而非認定,故不屬確認處分。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問處分作成前該法律地位或事實是否已經存在;
- 要件二,若已存在而處分僅使其明確並生拘束力,即為確認處分;
- 要件三,若處分本身使該地位發生、變更或消滅,即為形成處分。
- (A)(B)(C) 均落在要件二,(D) 落在要件三。
記憶點
確認處分是把既有的東西講清楚,形成處分是把原本沒有的東西造出來;錄取造出資格,所以不是確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分類體系而言,行政處分依其法律效果通常區分為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下命處分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例如命拆除違建、命繳納罰鍰;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例如許可、特許、撤銷、免職、錄取;確認處分則對既存之法律關係或具有法律上重要性之事實或資格加以認定,例如國籍之確認、年資之核定、體位之判定、在學或在職證明之核發。這三種分類在條文上並無明文,而是自行政處分的效果整理出來的通說架構。
就分類的實益而言,區別的意義主要有三。其一,形成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消滅其所創設之法律關係,確認處分經撤銷則回復到原本的法律狀態,兩者對第三人的影響不同。其二,附款之容許性有別,形成處分較有空間附加期限或負擔,確認處分則因其僅在認定既存狀態而較無附款餘地。其三,在救濟上,對確認處分不服者所爭執者為認定內容是否與真實狀態相符,法院的審查密度與對形成處分之審查有所不同。
就本題各選項的辨識訣竅而言,關鍵動詞可以提供線索。發給證明書、認定、判定、核定這一類用語,通常指向既存狀態的確認;錄取、許可、核准、任命、撤銷、廢止這一類用語,通常指向法律關係的創設或消滅。但用語只是提示,最終仍應回到處分作成前該地位是否已經存在來判斷。例如證照之換發若僅係更新形式而未變動實質資格,仍屬確認性質;反之若換發同時擴大或限縮許可範圍,即帶有形成的效果。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退伍令、除役處分、學位授予、國籍喪失之許可、公務人員銓敘審定等情境測驗同一分類;也常把確認處分與觀念通知混在一起考。後者的分辨點在於有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觀念通知僅為事實之告知而不生規制效力,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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