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公法上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有公法上權利者,於訴訟上為當事人適格
  2. B公法上權利之有無,端視相關法規是否明確賦予人民請求權
  3. C若行政機關負有職務義務,相關人民必然擁有公法上請求權
  4. D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人必定是人民,行政主體不得擁有公法上權利

正解 A — 有公法上權利者,於訴訟上為當事人適格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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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法上權利之成立基礎及其與當事人適格之關係。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原則上以原告主張自己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前提,例外始容許為公益而訴。《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由該條所設的例外可以反推,通常情形下必須是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關之事項才能起訴,而享有公法上權利之人即為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體,於訴訟上具備當事人適格,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由《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設之公益訴訟例外可知,原則上須為自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訴,有公法上權利者即為適格當事人。

  2. (B)

    錯誤。公法上權利之有無並非端視法規有無明文賦予請求權,依保護規範理論,尚須自法規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與規範效果,判斷其是否兼具保障特定人之意旨。

  3. (C)

    錯誤。行政機關之職務義務可能僅為維護公益而設,人民因此受有者為反射利益,未必取得公法上請求權。

  4.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明白預設行政機關亦得為公法上請求權人,可見權利人不以人民為限。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確定系爭規範是否兼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
  2. 要件二,若是,該特定人即取得公法上權利,其起訴即為當事人適格;
  3. 要件三,若規範僅為公益而設,人民所得者為反射利益,須另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起訴。

記憶點

有公法上權利才有訴訟上的位置;權利的有無靠保護規範理論判斷,而權利人不限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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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確認訴訟的權利要件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該條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與《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例外並列閱讀,可以看出行政訴訟法始終圍繞著原告自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在配置訴訟權能,這正是選項 (A) 的制度背景。

就保護規範理論的內容而言,判斷某一行政法規是否賦予人民公法上權利,不以條文出現請求或得申請等文字為必要。法院所採的標準是:該規範除公益之外,是否可得認為兼有保障特定範圍內個人利益之意旨。判斷素材包括規範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是否可得特定、規範所欲產生的效果,以及社會發展因素。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就國家賠償責任中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即採此一立場。這一段是選項 (B) 與 (C) 之所以錯誤的關鍵,而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就行政主體亦得享有公法上權利而言,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將行政機關列為公法上請求權人之外,程序法上的地位也是同樣的安排。《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就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者設有五款,其中第 4 款規定為:「四、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本身即得成為行政程序上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不只是作成處分的一方。把這兩處並列,可以看出選項 (D) 把公法上權利之權利人限於人民的絕對命題,與現行法的規定並不相符。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鄰人訴訟、競爭者訴訟、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是否賦予當地居民權利等情境測驗保護規範理論;也常以《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但書測驗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的限制。答題時應先確定爭點是權利之有無,還是權利受侵害後的訴訟種類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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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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