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0 題

雲林縣政府經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公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關於雲林縣政府對斗六糖廠屬「文化景觀」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文化景觀既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行政法院應完全尊重,不得加以審查
  2. B該文化景觀既經專業委員會審議,僅限於有裁量怠惰情事,行政法院始得審查,其他事項行政法院均不得審查
  3. C行政法院僅得審查該專業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法,其他事項一律應尊重雲林縣政府之判斷餘地
  4. D該文化景觀雖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若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

正解 D — 該文化景觀雖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若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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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判斷餘地下行政法院之審查範圍。

正解理由

文化景觀之認定屬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價,經由專業委員會審議作成,行政機關就此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原則上予以尊重。但尊重並非豁免,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選項 (D)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D。與此並列者,《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就裁量處分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該條處理的是裁量而非判斷餘地,惟同樣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作為司法審查的切入點。本題判斷餘地審查界限之決定性依據,在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所示之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判斷餘地僅降低審查密度,並非排除司法審查,行政法院不得完全不審查。

  2. (B)

    錯誤。得審查之事由不以裁量怠惰一項為限,尚包括判斷機關之組成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有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標準、有無考量與事件無關之因素等。

  3. (C)

    錯誤。組織合法性固為審查事項之一,但審查範圍不以此為限,仍及於前述恣意濫用及違法情事。

  4. (D)

    正確。專業委員會之審議固應受尊重,惟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時,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認定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具高度專業性,文化景觀之登錄屬之;
  2. 要件二,由依法組成之專業委員會作成判斷,本題經審議委員會審議;
  3. 要件三,行政法院降低審查密度而予以尊重;
  4. 要件四,若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則回復審查,故 (D) 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判斷餘地是把審查密度調低,不是把法院請出去;恣意與違法一出現,法院就回到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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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概念的定位而言,判斷餘地處理的是構成要件層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文化景觀、藝術價值、學術水準、專業能力;裁量處理的是法律效果層次的選擇,例如是否處罰、處罰多少。兩者的層次不同,因此不能互相取代。《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所規範者為裁量處分之審查,其標準是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判斷餘地的審查界限則由司法院解釋逐步發展而成,並無等同的明文。本題四個選項所爭執者正是這一組界限。

就審查密度的實務發展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就學生受退學處分之救濟、釋字第 462 號解釋就大學教師升等評審、釋字第 553 號解釋就地方自治團體對特殊事故之認定,逐步建立了降低審查密度但保留審查權的立場。可資審查的事由通常整理為:判斷機關之組成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有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標準、有無出於與事件無關之考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或一般法律原則。這些事由的共同點是都不要求法院自己去替代專業判斷,而是檢驗判斷的形成過程有沒有瑕疵。

就程序法上的配套而言,《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職權調查主義使法院即使在尊重專業判斷的情形下,仍須主動查明判斷的基礎事實;《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兩者共同構成法院不得單憑委員會結論即予採信的程序基礎。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教師升等、國家考試評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古蹟指定、公務人員考績等情境測驗判斷餘地;也常把裁量瑕疵的三種型態即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拿來與判斷餘地混編。答題時應先確定爭點落在構成要件還是法律效果。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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