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0 題

教育主管機關 A 根據其所委託之評鑑機構所作成之評鑑結果,對 B 學校採取不利之監督措施,若 A機關僅考量對 B 不利的評量結果,而對 B 有利之評量結果皆不加以考量,此時 A 的措施違反下列那一項原則?

  1. A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2. B比例原則
  3. C信賴保護原則
  4. D平等原則

正解 A —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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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之原則。

正解理由

A 機關僅採用對 B 學校不利之評鑑結果,而完全不斟酌有利於 B 之評量結果,其瑕疵不在手段與目的之關係,而在證據取捨的偏頗。《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亦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A 機關單方採擇不利資料而排除有利資料,正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及第 36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程序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A 機關僅考量不利結果,違反本原則。

  2. (B)

    錯誤。比例原則審查的是所採監督措施與所欲達成之監督目的間是否適當、必要且不失均衡,題示瑕疵發生在事實與證據之認定階段,尚未進入手段選擇的評價。

  3. (C)

    錯誤。信賴保護以行政機關先有值得信賴之表示,且當事人據以為具體安排為前提;題示情形係機關對評鑑結果之取捨有偏頗,並無推翻既有信賴基礎之情事。

  4. (D)

    錯誤。平等原則所處理者為不同案件間有無合理正當之差別待遇,題示並未提及 A 機關對其他學校採取不同標準,其瑕疵在同一案件內部之證據取捨。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為行政機關就其該管行政程序所為之行為,A 機關對 B 學校採取監督措施屬之;
  2. 要件二,程序中存在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情形,題示評鑑結果兼有有利與不利部分;
  3. 要件三,機關應一律注意而未注意,A 機關僅考量不利部分;
  4. 三者合致,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記憶點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管的是同一件案子裡的證據取捨,比例與平等管的是手段與比較,不要用錯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是原則規定,課予行政機關在整個行政程序中的一般義務;《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則是把同一要求落在調查證據的階段,並同時揭示職權調查主義,即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兩條的關係是總則與分則,前者定調,後者具體化。本題所描述的情形同時牴觸這兩條。

就違反的法律效果而言,機關若僅採不利資料而作成處分,其事實認定的基礎即不完整,該處分屬違法。至於程序上的補救,《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就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處分設有補正之五款情形,其柱句所限定者為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第 3 款規定為:「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由此可見,程序瑕疵並非一律導致處分無效,但補正的範圍以條文所列者為限,而未斟酌有利資料所生的事實認定瑕疵,並不在補正之列可資直接援引的款次中,仍須回到實體審查。

就與陳述意見制度的關聯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就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設有八款規定,其柱句限定的主體為行政機關,第 5 款規定為:「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該款以事實客觀明白為前提,而本題正因機關未通盤斟酌有利與不利資料,事實並非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因此不能主張免除聽取意見的義務。這一組條文常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合併命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稅捐核課僅採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查得資料、以考績評定僅採不利事證、以評鑑或評選僅採部分委員意見等情境測驗同一原則;也常把《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所定之事實認定義務,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所受之拘束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區分事實認定階段與法律效果選擇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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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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