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1. A行政機關發布颱風警報
  2. B行政機關於車禍現場圍起封鎖線管制人員出入
  3. C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
  4. D行政機關匯入已核定之獎助金於某公司之帳戶

正解 B — 行政機關於車禍現場圍起封鎖線管制人員出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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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辨。本題問的是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者。

正解理由

行政事實行為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僅生事實上效果之行政作用,例如資訊提供、實施調查、給付金錢或實物之執行行為。行政機關於車禍現場圍起封鎖線管制人員出入,係對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課予不得進入之義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該管制措施屬對人之一般處分而非事實行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屬行政事實行為。發布颱風警報係提供氣象資訊,目的在使公眾知悉並自行防範,未對特定或可得確定之人課予義務。

  2. (B)

    不屬行政事實行為。圍封鎖線並管制出入,係對可得確定範圍之人所為之禁止進入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3. (C)

    屬行政事實行為。發放已核定之生活費係執行既有核定處分之給付行為,法律效果來自在先之處分,交付現金僅生事實上效果。

  4. (D)

    屬行政事實行為。將已核定之獎助金匯入公司帳戶,與 (C) 同理,係核定處分之執行,匯款動作本身不另生規制效力。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問該行為是否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2. 要件二,(A) 為資訊提供,(C)(D) 為既有處分之執行,均無獨立規制內容;
  3. 要件三,(B) 對可得確定範圍之人課予不作為義務,具規制效力,屬一般處分。

記憶點

給錢、告知、執行都只是動作,動作背後若另有一道命令,那道命令才是處分;封鎖線本身就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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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概念的界線而言,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分水嶺在有無規制效力,也就是該行為本身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時應把兩層拆開:第一層是有沒有一個在先的決定,第二層是眼前這個動作是不是那個決定的執行。選項 (C)(D) 之所以是事實行為,正因為生活費與獎助金都已經核定,發放與匯款只是把核定的內容實現出來;若把核定本身拿掉,發放行為就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可言。

就一般處分的特徵而言,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車禍現場的封鎖線所針對者,是所有在該時該地欲進入現場之人,這個範圍在客觀上可以確定,因此符合對人之一般處分的形態。與此相對,颱風警報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且內容為氣象事實之告知而非義務之課予,兩者的差異正在於有無規制。

就救濟途徑的差異而言,這個分類直接決定人民要提哪一種訴訟。對一般處分不服者,屬行政處分之爭訟,須先經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對事實行為所生之侵害,則因無處分可撤銷,人民應改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該事實狀態所造成之結果;此一訴訟種類與撤銷訴訟分屬不同軌道,其審理對象不是處分的合法性,而是給付義務的有無。考生若在第一步就把行為性質判錯,第二步的訴訟種類必然跟著錯,這是本類題目最大的實益所在。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警察之交通指揮手勢、公物之設定與廢止、機關公布違規廠商名單、實施臨檢、拖吊違規車輛、機關發布消費警訊等情境測驗同一區分。其中交通指揮手勢與封鎖線同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公布名單與發布警訊多被歸為事實行為中的資訊行為;拖吊則屬即時強制之執行行為。答題時應逐一追問該動作背後有沒有一個獨立的規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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