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0 題

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
  2. B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3. C行政法院應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
  4. D若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轉呈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正解 A — 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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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法院於審理個案時,認其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之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其效力位階低於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自始不生效力,法院自不受其拘束,故行政法院於審理個案時得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而為裁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

  2. (B)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該程序之前提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之情形不同。

  3. (C)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法院不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

  4. (D)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1 項,聲請解釋之主體為受理該事件之行政法院本身,且其客體為法律違憲之疑義,並非由高等行政法院轉呈最高行政法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確定系爭規範之性質為法規命令而非法律;
  2. 要件二,判斷其內容是否牴觸法律;
  3. 要件三,若牴觸,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該法規命令無效;
  4. 要件四,無效之法規命令不生拘束力,行政法院得不予適用而逕為裁判。

記憶點

命令牴觸法律,法院自己就可以不用它;只有法律違憲的疑義才需要停下來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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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位階體系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同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對法律違憲設有由司法院解釋的專屬機制,因為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民主決定,法院不得逕自宣告其無效。相對地,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所訂,其正當性來自法律的授權,因此立法者在《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直接以無效處理其牴觸法律的情形,而不另設專屬的審查機關。兩種規範受到的保護密度不同,這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野所在。

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所列的三款無效事由性質各異:第 1 款是實質牴觸上位規範,第 2 款是欠缺法律授權而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第 3 款是欠缺法定核准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並就一部無效之效果規定為:「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可見無效的判斷是可以分割的,法院於個案中拒絕適用者,未必及於整部命令。

就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逾越授權範圍即構成牴觸法律。實務上,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亦指出法官於審判時,就各機關所發布之命令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見解,而不受其拘束,與本題結論一致。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選項改成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以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法律與命令;也常以《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2 項的停止訴訟程序規定入題,該項規定為:「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注意其適用前提仍是法律違憲的聲請,而非命令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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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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