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
-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正解 D —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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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方制度法所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該條共列四款,其中第 4 款所定之要件為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亦即決定權在地方立法機關。選項 (D) 卻寫成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與條文所定之主體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1 款所定者即為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事項。
- (B)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所定者即為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此即地方層級的法律保留。
- (C)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所定者為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之事項,選項用語為所營事業機關,與條文之所營事業機構僅屬文字差異,其規範內容一致。
- (D)
敘述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4 款,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而非由地方行政機關決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確認系爭事項是否落入《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列四款之一;
- 要件二,就第 4 款而言,尚須有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
- 要件三,選項 (D) 將議決主體置換為地方行政機關,欠缺該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記憶點
自治條例保留的四款裡,最後一款的鑰匙握在地方議會手上,不在地方政府手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規範體系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自治法規依制定主體區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前者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行政機關公布,後者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則進一步指明哪些事項非以自治條例定之不可,形成地方層級的條例保留。第 2 款所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其思考方式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相同,該條就應以法律定之之事項設有四款,其柱句限定者為左列事項,第 2 款規定為:「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兩者在體系上是同一個保留原則在不同層級的展開。
就自治規則的權限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須有法定職權或法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且不得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劃定的條例保留範圍,否則即屬以自治規則規範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事項。
就效力控制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同條第 5 項並就牴觸疑義設有聲請解釋的途徑。至於生效時點,《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這一組數字常與中央法規的生效日一併命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第 3 款的所營事業機構改成所屬機關,或把第 1 款的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改成上級機關核定,以測驗考生對條文用語的熟悉度;也常結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罰則規定,測驗自治條例得否設定罰則及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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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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