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 A 國籍之甲竊取 A 國國營金融機構之鉅款後逃亡,A 國以甲觸犯「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發出通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若藏身於駐 A 國境內之 B 國大使館內,A 國僅能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無法在未經 B 國大使之許可下,派警察進入 B 國大使館進行逮捕行動
- B甲若逃亡至 C 國,C 國與 A 國間之引渡條約規定雙重犯罪原則,由於 C 國相關法律中並未規定相同或類似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之罪行,故 C 國對於 A 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得予以拒絕
- C甲偷渡至 D 國被發現,D 國與 A 國均為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之締約國,D 國對於 A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不得予以拒絕
- D甲在 A 國領海內劫持懸掛 A 國國旗之船舶 E 逃亡至公海,A 國警察有權於公海上登臨 E 船,逮捕甲並押解回 A 國接受調查
正解 C — 甲偷渡至 D 國被發現,D 國與 A 國均為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之締約國,D 國對於 A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不得予以拒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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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交館舍的不可侵犯、引渡的雙重犯罪原則、難民地位公約的作用,以及船旗國對公海船舶的管轄。
正解理由
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所規範的核心是難民的認定與保護,特別是不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脅的領域,該公約並未課予締約國准許引渡的義務。選項 (C) 把它寫成使 D 國對引渡請求不得予以拒絕,方向恰好顛倒:該公約是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國家把人送出去,而不是強制國家把人交出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接受國人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接受國對於藏匿其中的人犯只能透過外交途徑交涉。
- (B)
敘述正確。雙重犯罪原則要求該行為依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雙方法律均構成犯罪,C 國法律既無相同或類似的罪名,即得據以拒絕引渡。
- (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難民地位公約規範的是難民的保護與不遣返,並非引渡義務的來源,該公約無法推出 D 國不得拒絕引渡的結論。
- (D)
敘述正確。船舶在公海上原則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E 船懸掛 A 國國旗,A 國有權登臨逮捕甲並押解回國。
涵攝步驟
- 把四個選項對應的制度拆成要件並逐項對照:(A) 對應館舍不可侵犯,行為地在使館內,成立;
- (B) 對應雙重犯罪,兩國法律須都處罰同一行為,本題欠缺,故得拒絕;
- (C) 對應難民公約的規範對象,該對象是保護而非引渡義務,選項落在該公約未承擔的要件上,不成立;
- (D) 對應船旗國管轄,E 船懸掛 A 國國旗且位於公海,成立。
記憶點
難民地位公約處理的是不把人送回危險之地,不是把人交出去的義務來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決定性法源與其位置。本題涉及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雙重犯罪原則與公海船旗國管轄,這些文本都不在本題可以引出原文的法源之列,以下只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上述各該公約相關規定)。
二、外交館舍不可侵犯的要件拆解。這一制度由三層構成:館舍不可侵犯,接受國人員非經館長許可不得進入;接受國負有特別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館舍;館舍及其設備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因此接受國即使明知通緝犯藏身其中,能做的是外交交涉與必要時要求召回,而不是逕行入內逮捕。
三、引渡三原則的並列。雙重犯罪原則要求行為依兩國法律均應處罰;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排除具政治性質的犯罪;特定原則要求請求國非經同意不得就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的犯罪追訴或處罰。三者的作用階段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要求較嚴的判斷。本題的 (B) 落在第一個原則上。
四、難民公約與引渡的關係。難民地位公約的重心在難民的定義、待遇與不遣返,其排除條款並且把犯有嚴重非政治性犯罪的人排除在保護之外。也就是說,該公約在本題的方向頂多是使 D 國不受保護義務的拘束,仍然推不出必須引渡的結論。命題者正是利用考生對不遣返與引渡的混淆設計選項。
五、公海管轄的要件拆解。船舶在公海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其例外包括海盜、販奴、未經許可的廣播、無國籍船舶及船旗可疑等登臨權事由。本題 E 船懸掛 A 國國旗,A 國本身就是船旗國,登臨與逮捕落在原則之內,並不需要援用例外。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把使館換成領事館,兩者不可侵犯的程度並不相同;其二,把公海換成他國領海,管轄基礎即隨之改變;其三,把罪名改成政治性犯罪以考政治犯不引渡。三種考法都要先定位事實發生在哪一個空間、由誰主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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