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蘇聯解體後所成立之「獨立國家國協」,就國際法之觀點而言何者敘述最正確?
- A乃屬一聯邦國
- B公認之邦聯
- C應被視為一完整之國際法人
- D乃國家與國家間經由條約方式所形成之同盟關係
正解 D — 乃國家與國家間經由條約方式所形成之同盟關係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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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獨立國家國協的法律性質,以及聯邦、邦聯與國際組織這幾個概念的界線。
正解理由
獨立國家國協是一九九一年蘇聯解體後,由若干原加盟共和國以簽署協定的方式建立的合作架構。它的成立基礎是國家間的條約,各成員國維持其獨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該架構本身未取得統一的對外主權,也未建立凌駕於成員國之上的統治機關。就國際法觀點,把它定位為國家間經由條約所形成的同盟關係最為妥適。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聯邦國對外是單一的國際法人,由聯邦政府統一行使外交與國防權;獨立國家國協的成員國各自維持自己的外交關係與聯合國會籍,與聯邦國的結構不同。
- (B)
錯誤。邦聯是一個有較明確組織形式與共同機關的類型,獨立國家國協的整合程度與拘束力都較鬆散,學理上並未被公認為邦聯。
- (C)
錯誤。完整的國際法人須能獨立締結條約、承擔國際責任並提出國際請求,獨立國家國協未取得這樣的地位,實際承擔權利義務的仍是各成員國。
- (D)
正確,為本題答案。它的法律基礎是成員國之間的協定,性質上屬於國家間的同盟關係。
涵攝步驟
- 把國際法人格的判斷拆成三個要件並逐項對照:要件一,有無獨立於成員國之外的意思機關;
- 要件二,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締結條約並承擔責任;
- 要件三,成員國是否因而喪失對外的獨立地位。
- (A)(B)(C) 各自預設了其中一項以上成立,而獨立國家國協在三者上都未達成;
- (D) 主張的是條約與同盟,不以三者為前提,故最正確。
記憶點
判斷一個國家集合體的性質,先看成員國有沒有因此交出對外的獨立地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考的是國際法上國家結合形式的分類與國際法人格的判準,其依據是學理與國家實踐,並沒有一部可以逐字引出的成文法源,以下因此只寫到制度層級。
二、國家結合形式的要件拆解。單一國對外由中央政府統一代表;聯邦國由成員邦組成,對外通常僅聯邦具有國際法人格,成員邦的締約能力受聯邦憲法限制;邦聯由主權國家以條約結合,設有共同機關處理特定事務,成員國仍保有主權;同盟則是最鬆散的一種,僅以條約約定合作事項,未必設有常設機關。四種形式的分界點在於對外代表權集中到什麼程度。
三、國際法人格的判準。國際法人格通常以三項能力衡量:締結條約的能力、提出國際請求並承擔國際責任的能力、享有特權與豁免的能力。國際組織的法人格是由其成立條約賦予的,而且是功能性的,也就是以達成其宗旨所必要的範圍為限。獨立國家國協的協定並未賦予其這樣的地位。
四、易混淆概念的並列。第一組是獨立國家國協與歐洲聯盟,後者設有具備立法權能的機關,並且在對外關係上取得了條約明定的法人格;第二組是獨立國家國協與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後者是以安全事務為目的的另一個安排。兩組的組織密度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整合程度較高的判斷。
五、蘇聯解體的國際法後果。與本題同一組的考點還有國家繼承: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被廣泛接受為延續蘇聯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席位,其餘共和國則以新國家身分申請入會。這一段涉及國家同一性與國家繼承的區別,是同一年度常見的延伸考法。
六、答題方法。遇到問某一個國際結合體性質的題目,先找成員國有沒有交出對外代表權。沒有交出的,答案通常落在同盟或鬆散合作架構;交出的,才需要再區辨聯邦與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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