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0 題

國際法院於 1962 年 6 月 15 日對柬泰柏威夏(或譯隆瑞)古寺案(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之實體判決,及 2013 年 11 月 11 日對前判決之解釋,柏威夏(隆瑞)古寺之領土主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泰國
  2. B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柬埔寨,泰國應撤出軍方、警方人員及其他駐防該地之守衛,並返還由古寺內所取走之物品
  3. C古寺及鄰近地區屬世界文化遺產,應由兩國共同管理維護之
  4. D古寺本身領土主權歸柬埔寨,鄰近地區屬泰國,但泰國不得阻止柬國人員進入古寺

正解 B — 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柬埔寨,泰國應撤出軍方、警方人員及其他駐防該地之守衛,並返還由古寺內所取走之物品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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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柏威夏古寺案一九六二年實體判決與二〇一三年解釋判決的主權歸屬結論。

正解理由

國際法院於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五日的實體判決認定,柏威夏古寺座落於柬埔寨主權所及的領土之上,並據此宣示泰國有義務撤出其駐紮在古寺及其鄰近地區的軍事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守衛或看守人員,並且應返還占領期間自古寺及該地區取走的物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的解釋判決進一步釐清,一九六二年判決所稱的古寺鄰近地區,指的是古寺所在的整個高地岬角,該區域的主權同樣屬於柬埔寨。選項 (B) 與這兩次判決的結論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一九六二年判決的結論是古寺位於柬埔寨主權下的領土,主權並非全屬泰國。

  2. (B)

    正確,為本題答案。它同時涵蓋主權歸屬、撤出人員與返還物品三項,與判決主文相符。

  3. (C)

    錯誤。古寺其後雖經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但列名的效果在文化資產的保護,並未改變判決所確認的領土主權歸屬,法院也未作成共同管理的決定。

  4. (D)

    錯誤。二〇一三年解釋判決已把鄰近地區界定為古寺所在的整個高地岬角並歸於柬埔寨,並非古寺歸柬埔寨而鄰近地區歸泰國。

涵攝步驟

  1. 把判決主文拆成三項並逐項對照選項:主文一,古寺所在領土的主權屬柬埔寨;
  2. 主文二,泰國應撤出駐防人員;
  3. 主文三,泰國應返還取走的物品。
  4. (A) 與主文一相反;
  5. (C) 以世界遺產的身分取代主文一;
  6. (D) 把主文一切成兩半而只承認一半;
  7. (B) 三項都涵蓋,因此正確。

記憶點

一九六二年判決與二〇一三年解釋的結論一致:古寺及其所在高地的主權屬於柬埔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考的是國際法院具體個案的判決內容,其依據是判決本身,不是可以逐字引出的成文法源,以下因此只寫到制度與判決結論的層級。

二、案件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一九五九年柬埔寨提起訴訟、一九六二年作成的實體判決。法院的推理重心放在一九〇八年附圖,該圖把古寺劃在柬埔寨一側,泰國長期未提出異議,法院因而以禁反言與默認的意旨認定泰國受該圖拘束。第二階段是柬埔寨於二〇一一年請求解釋,法院於二〇一三年作成解釋判決,處理的問題是一九六二年判決主文所稱鄰近地區的範圍。

三、解釋判決的功能與界線。請求解釋的目的在釐清原判決的意義與範圍,不得藉此擴張或變更原判決所判定的事項,也不得提出新的請求。二〇一三年判決因此把自己的工作限定在界定範圍,而非重新劃界;法院明白指出它並未就兩國之間的邊界線作成裁判。這一點是本題與一般邊界劃定案的重要區別。

四、易混淆制度的並列。第一組是領土主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時效、割讓、添附與征服,本案並未走這一組,而是走條約附圖加上默認與禁反言;第二組是世界文化遺產的列名,它產生的是保護與合作的義務。兩組的法律效果不同,這裡只並列,不作何者效力較強的判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有三種:其一,問附圖與條約本文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其二,問默認與禁反言在領土爭端中的作用;其三,問國際法院判決的既判力與解釋程序的界線。本案在三種考法裡都是標準教材。

六、判決之後的發展。二〇一三年解釋判決作成後,兩國依判決意旨處理駐防人員的撤出與該區域的管理事宜,古寺並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列名的法律效果在於課予締約國保護與合作的義務,它是文化資產保護體系的安排,與領土主權的歸屬分屬兩件事,考試上常被拿來設計混淆選項。

七、答題方法。個案型的題目要抓住主文而不是理由。本案主文有三項,凡是只承認其中一部分、把主權切成兩半,或以世界遺產身分取代主權歸屬的選項,都可以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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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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