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
- A5日
- B10 日
- C15 日
- D30 日
正解 C — 15 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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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34 條所定保險金給付期限。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條文明定無約定期限時的給付期間為十五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五日不是《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該項後段的法定期間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
- (B)
十日不是《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十日這個數字出現在《保險法》第 56 條,該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處理的是另一件事。
- (C)
依《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後段,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敘述正確。
- (D)
三十日不是《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三十日出現在《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人壽保險保費催告停效期間,與保險金的給付期限無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交齊證明文件;
- 要件二,契約有無約定給付期限,本題題示為無約定;
- 要件三,適用《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後段的十五日法定期間,自保險人接到通知起算。
- 三個要件依序檢查後,答案即為十五日。
記憶點
《保險法》第 34 條的規則是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就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34 條處理的是保險人給付遲延的問題,兩項各有不同功能。
第 1 項先設定起算的前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這個要件很重要,文件未齊時期間並不起算,保險人得以此暫緩給付。接著條文分兩軌處理期限,有約定期限者從約定,無約定期限者則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命題者常在交齊證明文件與接到通知這兩個時點之間製造混淆。
第 2 項是制裁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年利一分即年息百分之十,高於一般法定利率,這個數字本身也是常見的考點。
易混淆的期間規定可以整理成一組記憶。《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未依限通知者,依《保險法》第 63 條,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人壽保險保費催告停效期間是三十日。《保險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這幾個數字並列記憶,比單獨背十五日有效得多。
另外要與消滅時效區分。《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並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以及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三種情形,另定起算點。《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的十五日是給付期限,第 65 條的二年是消滅時效,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契約已約定三十日,此時就從約定;或改問遲延的效果,答案回到《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的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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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