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A 保險公司依要保書核保後,於同年 2 月 16 日通知甲同意承保,並於 2 月 22 日寄出繳費單,然甲已於 2 月 21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若保險單無以繳納保險費為生效條件之約定,A 保險公司應否為保險給付?

  1. A保險人無須給付,因要保人尚未繳交保險費
  2. B保險人無須給付,因保險人尚未發出保險單
  3. C保險人應為給付,因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保險契約即已成立生效
  4. D保險人無須給付,因甲於契約成立生效前已經死亡

正解 C — 保險人應為給付,因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保險契約即已成立生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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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壽保險契約的成立時點,以及第一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契約生效的關係。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2 月 16 日通知甲同意承保,契約於該時點即已成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保險契約性質的定性:《保險法》第 21 條雖規定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通說認為保險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該條屬訓示規定,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單的簽發都不是契約生效要件;本題保險單又無以繳納保險費為生效條件的約定,甲於 2 月 21 日死亡時契約已生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21 條所定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通說認其為訓示規定;本題保險單無以繳費為生效條件的約定,未繳保險費不影響契約效力,敘述錯誤。

  2. (B)

    《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該條所定的保險單是契約的證明方法,通說不認其為契約成立要件,保險人尚未寄出保險單不影響已成立的契約,敘述錯誤。

  3. (C)

    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時契約即已成立,105 年 2 月 16 日同意承保後,甲於 2 月 21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事故落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應為給付,敘述正確。

  4. (D)

    甲於 2 月 21 日死亡,在 2 月 16 日同意承保之後,並非在契約成立生效前,與《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的時點認定不合,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定成立時點,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為保險人同意承保之日即 2 月 16 日。
  2. 第二步定生效要件,保險單無特別約定,保險費交付非生效條件。
  3. 第三步定事故時點,2 月 21 日在成立生效之後。
  4. 第四步,保險人應負給付責任。

記憶點

保險契約在保險人同意承保時就成立,保險單與保險費都只是後續動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保險契約性質論的直接考法,也是條文字面與通說結論方向相反的典型題。

《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把契約的成立繫於保險人的同意,《保險法》第 44 條第 2 項另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保險法》第 43 條要求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法》第 55 條再列出保險契約應記載的八款事項,包括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保險之標的物、保險事故之種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無效及失權之原因、訂約之年月日。這幾條合起來很容易造成保險契約是要式契約的印象,那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

《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照字面讀,會得出未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則契約尚未生效的結論,那就是 A 選項。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通說對保險契約諾成性、不要式性的定性,以及對本條訓示性質的理解,《保險法》就違反該條的效果並未設明文。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該項處理的是預收保費時責任起算的往前溯及,與本題未預收保費的情形不同,但同樣把同意承保放在關鍵位置。

易混淆的是《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效力停止: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處理的是契約已成立生效之後續期保費的遲延,與第一期保險費的交付分屬不同階段。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保險單明定以繳納第一期保險費為生效條件,此時答案就會翻向保險人不必給付;或把甲的死亡日期改到同意承保之前,考的就變成危險已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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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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