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本卷 70 題

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1. A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2. B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3. C保險人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4. D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正解 B —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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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上惡意超額保險的法律效果,考的是超額保險條文中詐欺與非詐欺兩種情形效果的分流。

正解理由

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即屬該項前段所稱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之情形,其效果是他方(即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得就所受損失請求賠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就惡意超額保險所定之權利是解除契約,本項寫成撤銷保險契約,權利名稱與該項所定不同,故錯誤。

  2. (B)

    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因一方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他方得解除契約,本項所述與該項相符,故為正解。

  3. (C)

    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後段,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者,限於無詐欺情事之情形;惡意超額保險的效果是得解除,本項改寫成契約無效,與該項不符。

  4. (D)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對惡意超額保險所定之效果是他方得解除契約,本項卻寫成契約仍為有效而保險人另行免責,效果與該項所定不同,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題示為超額保險;
  2. 要件二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 題示要保人係惡意;
  3. 效果他方得解除契約→ 他方為保險人,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並得請求損失賠償。

記憶點

超額保險看有無詐欺:惡意(詐欺)→ 他方得解除契約;善意(無詐欺)→ 除定值保險外,契約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系定位

《保險法》第 76 條位於保險契約通則之後、財產保險之損失填補原則之下,處理的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時的處理方式。損失填補原則不允許被保險人因保險而得利,超額保險正是對這個原則的破壞,所以立法者依照是否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把效果切成兩段。

要件拆解

該條第 1 項可拆為三段:其一,客觀上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其二,主觀上是否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其三,依主觀狀態分別給予不同效果——有詐欺者他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失賠償,無詐欺者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本題的陷阱就設在第二段與第三段的對應關係上:考生若只記得超額保險超過部分無效,就會被 (C) 吸走。

相鄰條文對照

同一部法裡體例相似的還有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惡意複保險的效果是契約無效,惡意超額保險的效果則是他方得解除契約,兩者條文明文所定之效果並列如上,答題時要分清楚問的是哪一種。另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這是善意超額保險的後續處理,與第 1 項後段配套。

與解除契約的另一個出口對照

《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項是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解除權,本題則是超額保險的解除權,兩者要件與出處不同,考題常把兩個解除權互換選項來測驗。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見的變化題型有三種:一是把題目改成善意超額保險,答案就要轉到第 1 項後段與第 2 項的比例減少;二是把保險種類改成定值保險,第 1 項後段明文把定值保險排除在外;三是問惡意超額保險是否另生保險費返還問題,這時要回到《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該項限於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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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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