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
  2. B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於給付後,於保險金之範圍內,得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取得甲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3. C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僅得於喪葬費用之範圍內,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取得甲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4. D因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正解 A — 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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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壽保險的保險人代位禁止——第三人侵權致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給付後不得向該第三人代位。

正解理由

依《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本件為人壽保險,乙遭丙砍殺身亡屬保險事故,受益人甲得請求保險給付;而 A 保險公司縱已給付保險金,依該條亦不得代位取得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不得行使《保險法》第 53 條之代位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保險法》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受益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項所述與該條相符,故為正解。

  2. (B)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代位權,依同法第 103 條於人壽保險並無適用,本項使保險人於給付後取得甲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該條不符。

  3. (C)

    《保險法》第 107 條第 3 項就死亡給付所設之喪葬費用限制,適用對象為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情形;本件被保險人乙為成年子,且依同法第 103 條保險人本不得代位,本項限縮於喪葬費用範圍代位,與各該條不符。

  4. (D)

    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乙遭第三人砍殺身亡屬保險事故,本項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與該項所定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人壽保險→ 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
  2. 要件二保險事故發生→ 乙遭丙砍殺身亡;
  3. 要件三受益人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甲對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4. 效果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 A 保險公司給付後不得代位。

記憶點

財產保險才有代位,人身保險不得代位;人壽保險的禁止代位明文在《保險法》第 103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為什麼人身保險不得代位

《保險法》第 53 條的代位權建立在損失填補原則上:財產保險的保險金是在填補一個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損失,若被保險人既向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又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就會出現雙重受償。人身保險則不同,人的生命身體沒有客觀價值可言,保險金額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定額給付,不存在填補與雙重受償的問題,所以立法者在《保險法》第 103 條明文禁止人壽保險人代位。這一條也因此是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最具體的法條依據。

要件拆解

《保險法》第 103 條的射程可拆為三點:其一,適用險種是人壽保險;其二,被代位的權利人包括要保人與受益人;其三,被禁止的行為是代位行使其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三者缺一,就要回頭檢查是不是另一種險種或另一種權利。

喪葬費用限制的位置

(C) 選項把喪葬費用搬到代位範圍上,是把兩個不同制度的字面拼在一起。《保險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該項所稱喪葬費用,是就特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所設之範圍限制,與保險人得否向第三人代位無涉;本件被保險人乙為成年子,並不落入該項。

代位權本身的內容

為便於對照,《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同法第 53 條第 2 項另設家屬與受僱人之限制:「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本題選項刻意逐字點名《保險法》第 53 條,就是要看考生能否想起《保險法》第 103 條這道人身保險的封鎖線。

其他考法

常見改編有三:把險種改成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問醫療費用給付後可否代位;把第三人改成被保險人的家屬,測驗《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或把問題改成受益人指定與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這時要轉到《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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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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